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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行政单位会计准则》?

也许不会。有机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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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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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蔡瑜子[1997] 286号

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有单独财务计划的城市(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和会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促进事业单位的稳健发展。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现发布给您,请遵循。财政部1988

发布的“公共机构预算会计系统”也被废除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部门报告。

附件:机构会计准则(试用版)

财政部

1997年5月28日

附件:机构会计准则(试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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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概述

第一条为了满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共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这些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

第2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级所有类型的国有机构。

第3条公共机构的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全部资金和资产应当记入单位会计。

第4条会计应以机构本身的经济活动为基础,并记录和反映机构本身的所有经济活动。

第5条会计应以公共机构的商业活动继续正常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帐并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季度和月。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开始日期是公历。

第7条人民币是会计的标准货币。外币收支折算为人民币会计。

第8条会计方法采用借记和贷记方法。

第9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为中文,并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第2章一般原则

第10条会计应以实际经济业务为基础,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各种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11条会计信息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的需要,以了解公共机构的财务状况,收入和支出,并帮助公共机构加强内部管理。 。

第十二条会计计算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相似单位的会计指标应保持一致和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在所有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会计报告中说明更改,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及结果的影响。

第14条会计应及时进行。

第15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清晰,易于理解和适用。

第十六条会计通常采用收支实现系统,但营业收支业务会计可以使用应计制。

第十七条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其经营费用应当与有关收入相匹配。

第十八条国家指定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应当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十九条所有财产材料应按购置或建造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20条财务报表应充分反映该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结果。重要业务事项应分开反映。

第3章资产

第21条资产是可以用公共机构拥有或使用的货币计量或计价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外国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3条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帐款和预付款,库存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根据实际收入和支出进行记录。

应收帐款和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等。

应收帐款和预付款应根据实际金额入账。

应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各种应收款和预付款项,以进行核实,及时清算和收款。

存货是指业务单位存储的各种资产,用于在业务和其他活动过程中进行消耗或出售。包括材料,成品等

所有库存应在购置时以实际成本入账。

发出各种库存时,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其他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并进行评估。

应该定期检查所有库存。发生损益,过时,变质,损坏等,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外国投资是指公共机构使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其他单位。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货币资金形式的外国投资应按实际付款额入账。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进行的投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投资期间获得的利息,股息和其他投资收益,应计入当期收益。

通过转让债券获得的价格或从债券到期时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与其账面成本之间的差额应记入当期收入。

第25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高于规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始物料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展览品,书籍,其他固定资产等。尽管

的单位价值低于规定的标准,但应将许多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相似资产视为固定资产。

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在购置时以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借款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最终清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相关证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有关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固定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自身的固定资产核算,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为了重建和扩大固定资产,净增值部分应包括在固定资产的价值中。

固定资产应定期清点。固定资产转让和清算所得的收入以及固定资产报废造成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加或减少。固定收益和营利性固定资产应相应增加或减少。

第26条。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式并可以向公共机构提供某些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版权,商标权,商誉等。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根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入账;购买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入账。

实行内部成本会计的机构,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显示。

第4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债务是指公共机构承担的债务,这些债务可以用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付款来支付。包括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付款等。

第二十八条借款包括向财务部门,上级单位和金融机构借款以供有偿使用的各种货币。

各种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财务部门的预算资金,应付特殊财务帐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付税款以及根据上级单位规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第29条所有负债均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生

负债,需要估计和确定金额,则在确定实际金额后应进行合理的估计和调整。

第三十条各种应付账款和应付账款应及时清算,并按规定结清,不结长期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31条。公共机构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之间的差额。包括企业资金,固定资金,专项资金,余额等。

第三十二条企业基金是指企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制性净资产。它主要包括结​​余资金的结转。

企业资金是根据当期的实际发生额入账的。

第33条固定资金是指公共机构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

固定资金应根据实际金额入账。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共机构依照规定提取和设立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维修和购买基金,员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等资金。

专项资金的增加应按照当期实际转入的数额核算;减少额按照当期实际支出额入账。

第三十五条结余是指机构在一定时期后的收支结余。它主要包括业务余额和营业余额。

业务余额是指业务部门各种营业外收支的余额。

营业余额是指业务部门营业收入和支出余额之间的余额。

机构的余额应根据规定进行分配。

第52条本守则不适用于隶属于公共机构的企业。纳入企业会计制度的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非国有机构可以参考本标准执行。

中华民国境外的机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向有关国内当事方和上级部门或单位编制会计报表。

第53条财政部应根据本指南制定国家公共事业单位统一会计制度。行业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制定。

基本建设拨款和支出的财务核算应按照现行相关制度进行。

第54条本准则将于1998年1月1日实施。财政部负责解释该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