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商标权香港,平行进口商标指示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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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2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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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事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

为了解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其他人必须在诚实信用和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使用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来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跨境电商平行进口的几个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实质上是商品的跨境流通交易,必然涉及商品平行进口的问题。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持有者授权的进口商,并且将由权利持有者本人或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将分配给知识产权所有者或专有被许可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平行进口是指进口商未经国际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进口具有合法授权并从国外生产的具有相同商标的类似产品的行为。

在平台和自营两种模式下,商品的跨境方式非常不同。

在平台模式下,商品由海外卖家直接交付给国内买家。该平台仅提供信息和支付服务。主要买家和卖家是海外卖家和国内买家。这是“个人使用物品的跨境零售,在境内没有销售,这基本上类似于出国旅行带回商品的消费者”,这种模式与平行进口无关。

在自营模式下,商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到国内保税区,然后出售给买家。主要的买家和卖家是电子商务和国内买家。该模型实质上是商品的平行进口。有关跨境电子商务并行导入的几个问题如下:

1.商标权用尽原则

涉及平行进口时,通常涉及商标权的地区性和权利用尽的原则(首次出售)。地域性是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标权的领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自己的商标法或该地区的商标条约授予的商标权。该地区有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

平行进口商在出口国购买商品并出口到进口国。根据商标权的区域性质,在进口国使用商标(例如,商品的进口和销售)当然是不合法的。权利穷竭的原则是对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限制。根据这一原则,随着知识产权产品首次进入流通领域,权利人控制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权利将丧失。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者控制这些产品的权利已“用尽”或“用尽”。权利用尽原则包括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一旦国际穷竭原则得到承认,在灰色地带的平行进口是合法的。

2.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商标法》第52条第2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出售的商品均为真品,并未侵犯原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也没有任何可能引起有关公众误认的情况。因此,它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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