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司颁发湖北省著名商标,给我一个健康的商标

提问时间:2020-05-03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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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3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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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公司要申请著名商标,少一个行业协会的证明,现在急须要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湖北的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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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4月3日通过了《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促进条例》,特此公布,自6月起施行。 1日,2008年。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4月3日

第1章一般规则编辑

第一条为了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规范驰名商标的识别,保护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可。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标记的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此类商品或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运营商。

第3条本条例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识别,促进和保护。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驰名商标的识别,管理和保护;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商标所有人申请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创造驰名商标提供咨询,指导,协助和服务。 ,并依法申请注册商标。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申请应当自愿进行。

著名商标的识别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取驰名商标,并对取得的成绩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2章申请和认证编辑器

第8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商标所有人有权申请承认著名商标:

(1)其商标是该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有效商标,没有所有权纠纷;

(2)其商标已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3)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可靠,安全,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5)过去三年中,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主要经济指标(例如产量,销量,市场份额,利润,税金和其他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这个省。

使用商标的产品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优先考虑识别。

第9条驰名商标的识别申请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集自申请认证材料之日起7天内,将其发送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条商标所有人申请驰名商标,应当提交申请信和有关材料,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11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

认证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任期,评估方法和认证程序等,应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供批准和实施。

第十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证明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正式审查结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考试合格的,应当提交认证委员会。

第十三条鉴定委员会每年对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的驰名商标标识材料进行两次初审,并对驰名商标进行表决。

第14条如果确定委员会的初审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发布预审公告,为期20天。在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证明委员会进行审查。

如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驳回裁定申请;没有异议或者没有成立异议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鉴定公告。

第十五条著名商标的鉴定,识别和公告,由省财政出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自认证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应重新申请认证。

第3章编辑的使用,促进和保护

第十七条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认可的商品及其包装,装饰,使用说明书,广告或提供服务的地方使用“湖北省驰名商标”,装饰,服务设施,器皿等”,徽标。

第十八条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为“湖北”的企业名称,或者驰名商标的文字可以为用作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和发展驰名商标,并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奖励;面向农村农民,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的专业。对合作社和其他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的人,以及著名商标注册人,给予适当的补贴。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奖励被认为是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者;在国际商标注册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取得良好成绩的是法定代表人将得到奖励。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具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并优先支持和优先安排科研项目和技术改造。

在相同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考虑具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驰名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应当自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商标许可合同;更改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其他登记事项自变更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转让其驰名商标,商标受让人应根据本法规的规定重新申请承认驰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语言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如果属于同一行业,企业注册主管机关将予以认定。不赞成这是一个不同的行业,但是足够引起公众误解或暗示与驰名商标有一定关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请求。企业登记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取消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的字眼是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是全国和全省众所周知的河流,河流,湖泊,山脉和风景名胜区的名称,或具有一般性和公共性并遵守法律本规定不影响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关的他人的注册权的行使。

第25条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为驰名商品,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保护。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网络,对著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调查。并处理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行为。

如果某著名商标的所有者因其合法权益而在该省的行政区域以外受到侵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帮助商业应及时提供帮助。

第4章法律责任编辑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规定的,应当遵守本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驰名商标的名称,并予以公告:

(1)提交虚假材料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以欺骗著名商标;

(2)超出著名商标的使用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和第48条列出的情况;

(4)商标受让人尚未重新申请承认著名商标;

(5)还有其他非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文字和徽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三)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认定委员会的成员,在评估,认定驰名商标时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for私舞弊的,给予行政管理。依法制裁。

第31条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将于2008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