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商标,仅指商品功能和特点的商标

提问时间:2020-05-0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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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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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什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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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直接表示商品名称的名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求解答

根据《商标法》第4条: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分销的商品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则该商标应适用于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自然人有权申请使用的商标注册,但并非所有商标都可以用作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性的,不得注册为商标。实际上,该项目禁止使用产品的特征作为其商标。就同​​一商品而言,其原材料的特性,功能,用途等是相同的。因此,使用商品的特征作为商标不会具有识别不同生产者的鲜明特征,因此不能直接将代表商品名称的名词注册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相似,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中特定地点的名称,徽标和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具有相同的名称和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误认商品或原产地的质量和其他特征;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部分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

以下标志可能未注册为商标:

(1)仅具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其他人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12条使用三维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时,其形状完全取决于产品的性质,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产品形状或形状赋予产品实质价值的产品可能无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