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诉讼,美国商标诉讼案例分析

提问时间:2020-05-04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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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4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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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法律商标侵权的问题

你好!一位美国律师回答您:

商标侵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商标注册是区域性的。仅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并不代表全球有效性。但是,尽管在中国的注册在美国不是直接有效的,但是根据案件的情况,合格的美国律师可能仍可以根据在中国的注册为当事方辩护,并争取最有利的效果。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律师还可以根据在中国的注册情况,让当事人在美国或其他国家/地区使用商标优先权。

在美国海关检举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格的美国律师可以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对美国海关的扣押罚款决定提出异议,以帮助当事方争取归还原告。货物,并被免于罚款或至少最大限度地减少罚款。美国海关案件通常有严格的时限,如果不尽快处理,某些情况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因此,最好是被查封货物的所有人找到一位合格的美国律师,该律师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处理美国海关查封案件,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讨论不代表该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律师与客户的关系,也不能代替咨询并委托合格的美国律师为该案提供有效的帮助。

美国的著名商标侵权案有哪些

中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刀剪总部公司是一家经营诸如刀剪之类商品的企业,这符合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身份。 ,原告刀剪总部公司和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诸如刀,剪等商品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原告刀,剪总公司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支持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关于原告刀剪总公司不符合诉讼标的的论点。

原告刀剪总公司声称,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有“ 1663年制造”和“ 1663年以来”的字样是虚假宣传。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的创始人没有直接关系,但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前身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已于8月1日相继出台。 ,1964年和1991年2月28日。注册后获得“张小泉品牌”商标和“张小泉”商标。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是上述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在刀剪产品的外包装上标记“张小全”商标时,还标有“成立于“ 1663”或“ 1663年以来”的主观意思是表明“张小泉”品牌成立于1663年的历史事实。因此,上述标记方法被原告刀剪总公司宣称为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不支持。

原告刀叉百货公司声称,尽管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品牌”商标在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杭州张小泉组不符合《商标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期限超过三年的,重新申请认定。因此,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剪刀产品包装上将“中国驰名商标”标记为虚假宣传。原审法院裁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已知商标不超过三年,因此无需重新申请。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该规定于同年6月1日生效,同时废除了原来的《驰名商标识别和管理暂行条例》。当前的《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没有包含有关在一定时期后重新申请国家商标局认可的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自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品牌”商标于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以来,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刀和刀的外包装上均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剪刀产品,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刀剪总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剪刀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有“创建于1663年”,“自1663年以来”和“中国驰名商标”,因此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刀剪总公司要求被告麦德龙停止销售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诉讼将不会得到原法院的支持。他辩护的主要原因如下:1.杭州张小泉集团的标签“成立于1663年”并不构成虚假宣传。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品牌”刀剪品牌与成立于1663年的张小泉刀剪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因此,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刀剪产品的包装上打了有争议的标签。为了显示其剪刀品牌的来历,没有虚假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有企业的历史都从登记开始算起,不可能在1663年建立,因此,杭州张小泉集团产品包装上的消费者标签只能理解为原产地。品牌的历史,而不是形成了“杭州张小泉集团成立于1663年”的误解。2.标记“中国驰名商标”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关于驰名商标识别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由《关于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的规定》代替。后者没有规定驰名商标必须被重新标识三年以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当事人要求工商局的保护,工商局可以要求重新认证。实际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未重新确定驰名商标。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商标是众所周知的。根据上海法院2004年的判决,“张小泉品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推广驰名商标并非虚假。3.原始判决指出,杭州张小泉集团行为不端,提醒其在今后更加严格地使用其权利。

被告麦德龙(METRO)回应说,它同意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同时,作为卖方,它已经履行了其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第二种情况下,双方均未向本法院提供新证据。

法院认定原法院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

法院认为,经营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进行了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同一行业竞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杭州张小泉集团将其剪刀产品的外包装标记为“创建于1663年”,“自1663年以来”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是为了展示“张”的客观历史。小泉”品牌和“张小泉”“商标”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既不违反诚信原则,不误导有关公众的虚假宣传,也不损害刀剪的合法权益。总部公司,因此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不正当竞争。上诉人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剪刀产品的外包装上标记“成立于1663年”的字样的最初判决,并不构成对虚假宣传制度的虚假事实认定。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没有直接关系。杭州张小泉集团,无论是企业,注册商标还是生产历史,都没有超过300年的历史。法院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剪刀产品的外包装上所标记的“ 1663年创建”一词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取决于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首先,鉴于中国现行的企业和商标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的,因此在1663年成立中国企业和商标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其次,“张小泉”品牌和历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因此,即使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没有直接关系,其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将是“始建于1663年”,也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错误地认为其企业是成立于1663年或商标权是在1663年获得的,因此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剪刀产品的外包装上标记“始建于1663年”的字样的行为不会引起有关消费者的误解,也不构成虚假宣传。上诉人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剪刀产品的外包装上标记“始建于1663年”的字样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上诉理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剪刀产品包装上标记“中国驰名商标”的原始判决,并不构成虚假的宣传部门事实认定错误,并且该判决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在2003年6月1日实施《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之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应以《驰名商标识别和管理暂行规定》为基础。 。根据杭州市《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张小泉商标”商标在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张小泉集团应当重新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尚未提交申请,因此该商标不再是驰名商标,并且不再适用《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法院认为,首先,《关于驰名商标识别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如果国家商标局认可的驰名商标没有得到更多的认可,超过3年,则无需重新申请。本条款仅规定,已经被认可的驰名商标在3年内无需重新识别。至于是否有必要在3年后重新申请认可,本条没有明确表述。同时,由于后来生效的“关于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条例”,该条款也被废除了。其次,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国家商标局已请求其他知名商标权利人重新申请认证或者其他知名商标权利人已经向国家商标申请。重新识别办公室。因此,上诉人声称在获得认可三年后应重新提交驰名商标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商标是否驰名是客观事实状态。基于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品牌”商标是驰名商标,法院(2004)沪高民三终字第27号有效判决书也确认该商标为著名商标。当上诉人没有提供足以否认上述决定的相反证据时,原审法院确认杭州张小泉集团已依法在其商标上标明“张小泉品牌”,而法律并未禁止该商标。拥有“中国驰名商标”这一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并不构成虚假宣传,也不是不适当的。上诉人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剪刀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最初判决,并不构成虚假的宣传部门事实认定错误,该法律的适用是错误。法院不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始判决要求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业务活动中依法使用“张小泉”商标和品牌。判决内容不清楚,难以执行。法院认为,虽然原判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的有关包装文本不构成虚假宣传,但为了使杭州张小泉集团的有关行为更加规范,原审法院特别提请杭州张小泉集团今后要注意规范自身知识的使用产权没有错。上诉人不支持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拒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1)项和第158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930元,由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公司负担。

此决定是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