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国家机关负责注册商标,那个国家商标注册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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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国家机关是那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驰名商标的识别。当商标注册或侵权发生争议时,法院有权确定驰名商标。

在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了解程度;

商标的使用期限;

商标促销的期限,范围和地理范围;

商标受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其他使商标著名的因素。

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这可能会造成混乱,并且未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其他或不同产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注册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的损害可能没有被注册禁止使用。

申请驰名商标所需的材料:

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主要采用“案例识别和被动保护”的原则。申请承认驰名商标,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了解的相关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有关商标的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的相关材料;

3.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诸如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量之类的相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

5.其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过去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三年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能够获准住注册的商标应符合什么条件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商标:商标法及相关规章,条例,措施,公告等。商标法及相关规章,商标申请的主要应用下载规则和商标法相关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问题中国《通知商标管理企业若干规定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规定关于服务商标保护专用标志管理的规定》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与管理办法》,《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商标质押登记程序》,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商标局,商标注册实施细则注意装订文件的方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的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主要申请书下载商标注册申请书授权书形式的商标注册申请审计流程图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总则

第2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批

第4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许可

第5章确定注册商标争议

第6章商标使用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有权,鼓励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

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的商标专门制定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利益。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来处理商标纠纷。

第3条商标局批准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徽标,供组织成员用于商业活动,以表明用户在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本法所称的证明商标是指具有监督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能力的组织,并且该组织外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该组织来证明该产品或服务原产地标记,原材料,制造方法,服务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专有权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分配的商品中使用商标,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将商标用于其服务项目的专有权,则应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的注册。

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5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并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产品可能无法在市场上出售。

第7条商标使用者应对其使用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8条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的任何可见标志,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各项的组合元素,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鲜明的特征以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

商标注册人有权表明“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或地区的名称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和图形;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的标志和检查标志外,与指示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和检查标志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的人;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注册商标前应注意什么才能保证不侵犯别人的商标权

请仔细阅读商标法。

第1章概述

第1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有权,鼓励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声誉,保护消费者以及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并促进该法律是专门为发展制定的。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来处理商标纠纷。

第3条商标局批准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徽标,供组织成员用于商业活动,以表明用户在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本法所称的证明商标是指具有监督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能力的组织,并且该组织外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该组织来证明该产品或服务原产地标记,原材料,制造方法,服务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专有权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分配的商品中使用商标,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将商标用于其服务项目的专有权,则应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的注册。

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5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并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产品可能无法在市场上出售。

第7条商标使用者应对其使用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8条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的任何可见标志,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各项的组合元素,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鲜明的特征以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

商标注册人有权表明“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或地区的名称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地标性建筑的名称和图形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的标志和检查标志外,与指示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和检查标志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的人;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部分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第十二条在使用三维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给予商标的形状即可。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无法注册。

第十三条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不会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其他或不同产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注册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的损害可能没有被注册禁止使用。

第14条认可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人或代表的商标,如果代理人或代表提出异议,则将不会对其进行注册和禁止。采用。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按照其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在原则上进行处理。互惠。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务,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在不同种类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21条如果需要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22条如果注册商标需要更改其徽标,则应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24条商标注册申请者,自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已在中国针对相同商标的同一商品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原则,均可享有优先权。

如果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则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无书面声明或逾期那些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人应被视为没有要求的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中首次展示或认可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自商品展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受优先。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提交书面声明,并应在其中展示其商品的展览名称和在所陈列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三个月内提交,展览日期及其他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证明文件未提交的,视为没有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所声明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由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任何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没有公告。

第29条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在同一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商标注册,则应当对初步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如果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将对前一个商标的使用进行初步审查和宣布,而其他商标的申请将被拒绝,并且不作任何公告。

第30条任何人均可对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初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将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31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的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用于不当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第32条对于被拒绝但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将商标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商标局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第三方的名义通知商标审查程序的另一方参加诉讼。

第34条如果当事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局的裁决复审,或者未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则该裁决生效。

如果确定无法成立异议,则应批准异议进行注册,应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应发布公告;如果确定反对成立,则不得批准注册。

如果确定无法成立异议并批准了注册,则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有权的时间应从三个月期限到期之日算起初步检查公告的内容。

第35条商标注册和商标审查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应当依法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段所述的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4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许可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批准之日算起。

第38条如果注册商标已过期且需要继续使用,则应在到期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如果在此期间未能提交申请,则延长六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提出申请的,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每个续订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获得批准后,将予以宣布。

第39条在转让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签署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使用注册商标保证商品质量。

批准注册商标的转让后,将宣布该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40条商标注册人可以签署另一商标许可合同,以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使用注册商标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另一个人经许可使用了注册商标,则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在产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姓名和产品的原产地。

商标许可合同应报告给商标局备案。

第5章确定注册商标争议

第41条。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31条的规定,则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该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除前两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商标已经存在争议,则可以在商标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提出裁决。

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在收到该裁定申请后,应通知有关各方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答复。

第42条对于在被批准注册之前提出异议的商标,它们不得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6章商标使用管理

第44条如果将注册商标用于下列行为之一,商标局应责令其在期限内更正或取消其注册商标:

(1)自行更改注册商标;

(2)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4)已连续三年停用。

第45条。如果使用了注册商标并且不加区别地制造其产品,并且这些产品的劣质产品以欺骗消费者,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有限的时间内下达更正命令,通知或罚款。或者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46条如果在某个期限届满之时撤销商标,或者在续约之日起一年之内不予续展,则商标局将不会批准与该商标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或类似于商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48条未经注册商标的使用和下列任何行为,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在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可以予以通知或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

(2)违反本法第10条;

(3)滥加制造,自卑和欺骗消费者。

第四十九条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申请审查。通知申请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优良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满意,他们可以自己收到通知。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能立案,不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51条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仅限于批准的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产品。

第52条,下列任何一项行为均应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或制作他人的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或出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具有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5)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

第五十三条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的其中一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导致争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谈判不愿或谈判失败,则商标注册人或利益关联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伪造注册商标,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不起诉,不履行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如果调解失败,则当事各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证据或报告调查,起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已经获得的涉嫌侵权行为:

(1)询问相关方,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并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帐簿和其他相关材料;

(3)对涉嫌当事方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项目;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各方应当提供协助与合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56条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者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侵权期间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难以确定涉嫌侵权人的侵权收益或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情况判给其少于50万元的赔偿。

如果您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则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自己合法获得的,并向提供者解释,并且您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将要侵犯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如果不及时停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并在起诉前保全财产。

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93至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以处理前款的申请。

第58条为了防止侵权,在将来可能丢失或难以获得证据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方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存证据。

接受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如果裁定采取预防措施,则应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护措施后的15天内未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撤销保护措施。

第59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构成犯罪,除赔偿侵权者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法查处。

伪造或未经授权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徽标或出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徽标均构成犯罪,除赔偿侵权者的损失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已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犯罪。除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地行使法律,诚实守纪,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的国家机关的工人,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以及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行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62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忽视职责,滥用职权,从事不正当谋取私利行为,非法处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事务,接受商标的财产当事人,并获得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8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并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第64条本法于1983年3月1日生效。国务院于1963年4月10日发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应当同时废止;其他商标管理规定违反本法的,同时废止。

在本法生效之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