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对商标局撤销商标权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对吗 )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是的,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阶段已受理该诉讼的法院已更名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怎样办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同意商标局撤销或者不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可以自该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收到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延期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未申请复审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商标法》第55条即告失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应当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和复核决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