弛名商标的概念,弛名商标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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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有什么区别啊?

1.关于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按国家/地区加以区分。在中国有驰名商标,在省市没有驰名商标;从理论上讲,其他国家的驰名商标也受中国同一行业的保护。,但也忽略了。

著名商标分为省市,而省著名商标有两种。

2.不同的权威

知名商标的识别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人民法院;

省市著名商标由省市工商局认可;

中国驰名商标被国家质量监督局认可,省著名商标被省质量监督局认可。

3.不同的功能

中国著名品牌注重其卓越的品质,通常会宣传其商标,但并不具有注册公司名称的专有权。

省著名商标是该省评估的荣誉,其他省可能未认可;

省和市的著名商标是首要商标,因此,这些商标在全国相同行业中都受到绝对保护。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是一样的吗?

驰名商标、驰名产品到底是个什么概念?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及其实施法规于2001年10月27日发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用了对驰名商标的被动识别方法。

中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司法管辖区中法律思想,价值观和规则的融合据说知识产权的“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的“入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为《旅行协议》)第16条第2和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是对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在解释和应用方面,应将两者结合起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它必须充分承担作为WTO成员的国际义务,包括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

著名商标识别标准

要确定商标在中国是否是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识别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了解程度

◎商标的使用期限

◎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其他使商标著名的因素

公司应注意保留知名度

企业应注意保留可以证明该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材料,以防在申请确定时受到侵犯。其中包括:与公众对商标的了解有关的材料;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与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有关的材料;持续时间,程度和有关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材料,例如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

驰名商标的地理范围“中国”

“驰名商标是否必须在本国驰名”,这个问题是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重点。1999年9月29日,巴黎工业产权保护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提案”)。充分澄清了这个问题。第2条第2款(d)项规定:“ ...即使某个商标在某个成员国中是未知的,或者任何相关公众都不知道,该成员国也可以将该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这个该规定使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传统商标法的地域限制。

上述《条例》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地理范围为“中国”。作者认为,该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因为商标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这些规定不违反《巴黎公约》和《旅行协定》的精神,可以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利益。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商标是否“驰名”应基于该商标在国际市场上是否驰名。如果商标是国际知名的,即使在特定国家/地区没有太多知名度,该国家也应将其视为驰名商标。显然,这种观点对少数发达国家是有益的,而且由于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实力的差异,放弃商标权的区域性将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使它们在国际竞争中实质上不公平。状态。

相关公众的认知度-“相关公众所熟知”

《旅行协议》第16条第2款规定,在确认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考虑到相关公众的公众意识程度,包括该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成员的领土。该规定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最基本条件,即应考虑相关公众的知识程度。一般认为,“相关公众”包括两个限制,一个是行业限制,即某些相关行业是相关领域的公众,而不是公众。由于不同商品的消费群体不同,某些领域的日常消费品和特殊产品的公众意识也明显不同。因此,公众意识不能用作衡量商标受欢迎程度的标准。另一个是地理标准,它仅指该国的“相关公众”,而不应扩展到“该国以外的公众”。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地理范围应优先。

上述第2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表示的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分销频道涉及到卖方和相关人员等。“作者认为,本规定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并且“相关公众”的定义是准确的。

至于具体操作,“相关公众广泛了解”的程度可以通过消费者调查或民意测验来确定,也可以通过检查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区等因素来证明商标使用。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的五个识别因素,第一个是“有关公众对商标的认识程度”,其余四个是证明“认识程度”的相关因素。但是,对驰名商标的识别并不需要同时具备所有五个因素,只要其中几个因素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已广为人知”,就可以将其用作商标注册的有力依据。承认著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上述《条例》第三条对相关内容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实际操作。中国现行法规与国际商标协会于1996年9月18日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提案”所确定的有关某个商标是否驰名的相关标准基本相同。

有关“享有较高声誉”的问题-法律不仅应保护最强者

“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驰名商标(众所周知的商标)旨在描述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商标,并且对该范围的大小没有要求,这可以从驰名商标的含义中推断出来。用英语。英文的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一种众所周知的情况,不需要社会上每个人都知道,而仅要求大多数范围内的人都知道。

“享有较高声誉”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具有声誉,声誉指的是声望和声誉,并描述公众所知的情况。其次,它具有较高的声誉。 “较高”是指意识的广度和程度非常大,而不是常识。第三,声誉一词还包括对公众了解的正面评价,即“具有很高的声誉”包括对商标附带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正面评价。比较两者,可以看出,“具有较高声誉”的要求比一般意义上的驰名商标要高。使用驰名商标的“驰名声誉”定义只能包括一部分驰名商标。提高保护标准,缩小保护范围。

实际上,“具有很高的声誉”是著名商标的必要条件。在许多国家/地区,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驰名商标根据商标的流行程度分为几类。例如,德国将驰名商标分为普通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其中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