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与娃哈哈商标之争,达能与娃哈哈之争商标权

提问时间:2020-05-08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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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达能之争

这一事件在今年上半年确实非常流行。简而言之,法国达能拟以40亿人民币的低价强行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56亿元,利润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

这些是主要原因和后果。最新的进展是,娃哈哈已对达能在欧洲和美国在斯德哥尔摩,瑞典和美国提起的仲裁和诉讼做出了回应。双方的律师已进入收集证据的阶段。

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商标权问题

达能公司向媒体表示,在签订合资合同时,已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该协议由政府签署。因此,合资公司拥有商标的所有权。经充分确定后,合资企业签署了独家使用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合同。实际上,娃哈哈确实与合资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当地政府也同意加盖印章,但当地政府加盖印章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真正的批准权属于国家商标局。在娃哈哈批准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对本国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商标转让协议没有生效。外国当事人还与商标局进行了谈判,并知道了商标局不批准和不批准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因,因此它还要求签署商标许可合同。尽管商标许可合同是名义上的许可,但实际上是变相的转让协议,剥夺了中方的所有权,并规定了合资公司董事会对商标使用的限制。外国当事人知道,根据当时的商标法,也必须强制执行商标许可合同。变相的商标许可合同也不太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因此,它还提出了两个完全不一致的阴阳合同,并向商标局报告了与实际实施不符的情况,并要求中国执行未向商标局备案的合同,不仅要欺骗政府监管部门。当局,也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根据当时的强制备案要求,未向商标局备案的合同无效,有效合同应与当时上报的简易合同一致,有效合同没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条款适用于中国,且副本有效。合同规定,商标许可期限为商标有效期(根据《商标法》,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因此,从1999年商标许可合同的签订到现在,许可期限已基本到期。

娃哈哈与达能问题结果如何

据娃哈哈说,宗庆后和达能已经奋斗了11年,今天的合作完全由“爱与理性”和“声誉与声誉”支持。实际上,达能没有提供任何技术或管理帮助

当达能不断地提起法律诉讼,而范艺谋似乎占有优势时,事实并没有像公司期望的那样发展。宗庆后的一系列反击可能超出了范艺谋的逻辑。

娃哈哈集团(Wahaha Group)昨天在给本报的近一万字的信中说,仲裁和诉讼是基于事实的最基本原则。文章披露了当年合同的部分条款,同时试图证明其无罪,但它声称达能违反了合同。

昨天,达能也发表了公开声明,但只有几句话。

关于上周发生的董事会问题,达能表示:“我们非常震惊的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讨论的重要内容只有在会议数小时后才可以公开获得。这将影响全面协商和谈判的过程,并进一步损害全体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

谁在违反合同?

在信的开头,娃哈哈方面将与达能的合作定义为“实际上没有任何实际效果的合作”。文章指出,1996年合资公司娃哈哈的年销售规模为10亿元,年利润为2亿元。为了扩大规模并加快发展,存在被市场淘汰的风险。因此,我对香港百富勤引进的法国达能的合作非常感兴趣,并希望与他们合作获得财务,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帮助。但是,“通过这11年的合作,达能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技术或管理帮助。我们不仅为他们便宜地工作,为他们创造财富,而且经常被他们嘲笑。”

娃哈哈还表示“真正的违约实际上是达能”。自达能(Danone)在2000年收购娃哈哈(Wahaha)的最大竞争对手以来,“加剧了娃哈哈与第二年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娃哈哈亏损了8000万元以上的利润后,又收购了一系列与合资产品竞争的企业,如深圳伊利矿泉水,上海正光河,光明乳业,汇源果汁,蒙牛乳业和达能。在娃哈哈。董事中也有这些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实际上首先是违反合同,这损害了娃哈哈合资企业的利益。 ”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娃哈哈以外的大量投资是达能的弱项。根据《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合资合同,中方“不得从事任何与合资企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同对外国当事人的限制是“不会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宗庆后本人在公开场合表示,合同的外部限制表面上似乎并不十分具体,但这些限制更为笼统。

否认非合资企业将商标用作违反合同的行为

瓦哈哈(Wahaha)指控达能(Danone)违反合同时,否认其非合资企业使用商标是违反合同,并披露了一些合同条款。1999年5月18日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第2条的权利以及该许可的第2.6节的原始文本:“双方同意,该专有许可仅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即娃哈哈集团公司)将来,可以将商标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并且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Wahaha / JinJa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审议,但是Wahaha / JinJa合资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者Wahaha / JinJa董事会正在提供应在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做出决定),否则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促销不会对商标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这两个术语,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可以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商标。娃哈哈说:“我们从未收到有关合资公司董事会不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的通知。”

随后,娃哈哈引用了2005年10月12日由范艺谋代表合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第一修正案》第2条。授权的娃哈哈公司规定“按照许可合同双方的协议,许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几家娃哈哈公司与甲方(注:甲方为娃哈哈公司)或在签订许可合同(以下定义为“许可的Wahaha公司”)也有权获得乙方授予的商标许可。由于许可的Wahaha公司不在Wahaha / Daneng合资企业的定义中,因此许可的Wahaha公司将在新的许可合同。附上。 “根据娃哈哈的解释,2005年,双方列出了与达能的27家非合资企业的清单,这些企业被允许使用商标。娃哈哈相信”,这也表明,未来,新的娃哈哈公司可以被允许使用“娃哈哈商标”。

此外,娃哈哈还试图解释未注册的商标许可合同可以视为无效合同。同时,就原先存在争议的商标估价和5000万元转让作了解释。“在这里,我们要问范一谋,这1亿美元的价格是转让费还是商标专有权和许可费。如果是转让费,到目前为止您的商标使用费尚未支付。合同应是无效的,娃哈哈也应该向合资公司索取赔偿,如果是特许权使用费,则合资公司的转让费不到位,签署“商标许可协议”的依据也消失了。 ”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其他来源的数据,根据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合同,娃哈哈最初投资了商标价值的一半,即该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公司,另外五千万,达能支付Wahaha Group。按照这种逻辑,合资公司已经拥有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商标,但商标转让手续尚未完成。在娃哈哈集团重组资产的初步评估中,未列出商标。对于这些疑问,娃哈哈没有给出答案。有关政府部门始终保持沉默。

还必须提起诉讼

在信末,娃哈哈提议也对达能提起诉讼。

娃哈哈说,宗庆后和达能已经努力工作了11年。今天,他们只能通过“爱与理性”和“名望与信誉”进行合作。他们实际做的是“达能,你在场上”站起来,不要谈论它,我们会赚钱,您将等待分配的钱,而且这笔钱不会少于您的一分钱。 ”它是由普华永道的审核维护的。给达能一分钱。“现在由于低成本的并购,范艺谋要求我们从斯德哥尔摩仲裁中赔偿8亿欧元,向美国起诉1亿美元,从起诉开始到判决,增加了25个。每月增加一亿美元,每年增加三亿美元至少有30亿美元在美国提起诉讼。 ”

娃哈哈还指出:“由于达能一向无视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前的合同文件中遗留了许多法律缺陷,为我们依法恢复权益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因此我们将采取法律武器只是为了我们自己。除了积极回应斯德哥尔摩和美国的诉讼外,我们还需要提出反诉,我们还可以要求赔偿20亿,30亿和50亿欧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