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量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效力 对于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有效性有两种观点: 1.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申请商标与所引用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属于私权性质的民事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处置相关权益。如果双方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则应被视为有效,并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可以说这两种观点各有千秋。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商标并存协议的有效性。商业审查委员会还对拒绝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认为《商标法》第30条的立法目的已经二: 首先,保护已经注册或初步批准的商标,以避免商标权冲突。 其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即防止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出现在市场上,从而引起相关的消费者困惑。 商标权是私人权利。申请商标与原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关于私权的纠纷,应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在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和所引用商标的所有人已经共存。该协议消除了当事方之间的权利冲突。此外,申请人与所引用商标的所有者签署了共存协议,表明当事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勾搭”,并且可以假定他们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因此,根本不考虑双方之间的共存协议,这也不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在决定是否允许共存时,还应考虑双方的商标是否可以消费者差异化,共存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