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中销售者如何行使合法来源抗辩权商标侵权 为了确定是否通知卖方,应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应确定卖方知道其侵权: 首先,商标所有人有效地证明已发出警告信,但卖方仍然坚持出售涉嫌侵权的产品; 其次,商标所有人未发出警告信,但司法和行政部门已就出售涉嫌侵权产品而与卖方进行了交易; 第三,商标所有人持有的商标具有明显的知名度; 第四,与合法产品相比,涉嫌侵权的产品的价格大大降低。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56条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过程中获得的利益,或侵权人在侵权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的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难以确定涉嫌侵权人的侵权收益或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根据侵权情况判给其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如果您出售自己不知道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则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您自己合法购买的,并向提供者解释,您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服务商标哪些行为属于侵权 如何定性查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 如何对侵犯服务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进行认定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以下行为是服务商标侵权: (1)未经授权使用与相同或相似服务上的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商标; (2)在相同或相似的服务上,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的服务标记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服务名称就足以引起误认; (3)伪造或未经授权制造他人的服务标记或出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他人的服务标记; 上述行为主要是指在服务行业中使用伪造,未经授权的制造或销售伪造,未经授权的制造服务,并带有其他服务标记的标记(例如餐饮业的餐具); (4)未经授权而通过使用广告,促销媒体或其他引导消费的方式来使用与他人的服务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商标,足以引起误认; (5)故意提供设施,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和其他方便侵权者进行侵权的条件;或向侵权者提供存储,运输,邮寄,隐瞒服务标志和其他便利条件; (6)如果对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则该损害包括损害的可能性。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服务商标被视为使用服务商标: (1)服务地点; (2)服务标志; (3)服务工具; (4)带有服务标记的商务用品,例如名片,明信片,礼物等; (5)商业交易文件,例如账簿,发票和带有服务标记的合同; (6)广告和其他促销材料; (7)用于提供服务的其他物品。 服务业中其他人徽标的正常使用,以及商品名(名称),名称,地名和服务地名的正常使用,指示服务特征,解释服务事项等,不构成对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显然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