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的民事争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于2008年2月18日通过) 法释〔2008〕3号 发布时间:2008-02-19 08:06: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和在先权利冲突有关的民事争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8年2月18日的第1444次会议上通过。特此宣布,它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2008年2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确审理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和在先权利之间冲突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是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第1条:根据第108条,原告提起诉讼,理由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本,图形等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例如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公司名称权。民事诉讼法如果是,人民法院应予以接受。 如果原告以他人在核准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先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为由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按照第111条第3款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但是,如果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超出了批准产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其注册商标的独特特征,分割,组合等方式使用,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主张和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民事案件》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民事案件。条款(试用)”。案例和适用法律。 第四条被告公司的名称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决定,判定被告承担中止使用,使用规定等民事责任。原告的主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 它们并不全部受中级法院管辖。首先,这是一个明确的法治,其次,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质和大量的主题。 1.版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1.管辖权:关于版权民事纠纷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民事版权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体现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水平,即,关于版权的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是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是在高级人民法院。 2.领土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在著作权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适用领土管辖权。也就是说,“实施侵权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存储侵权复制品的地方或扣押的地方或被告的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2.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1.一级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案件管辖权解释的第二条,关于商标权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范围,规定:案件的一审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本释义第1条所列的第二审的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权。 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每个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较大城市中的一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 2.领土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标权审判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领土管辖权适用。也就是说,“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是按照《商标法》第13条和第52条的规定进行侵权的地方,或者是侵权商品的存储地,或者没收,以及被告住所的地方管辖权。 ” 33.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 1.司法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民事争议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民事纠纷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中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 2.领土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审判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适用领土管辖权。也就是说,“专利侵权诉讼应由侵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地点包括:进行被指控侵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地点;直接根据专利方法使用专利方法的地方承诺出售,出售,进口等使用所得产品的地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地方;冒充他人专利的行为发生的地方。发生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 24. 2011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各级地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通知》,并调整了民事管辖权标准。知识产权案件。 (1)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中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标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及当事人的住所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涉及外国或香港或澳门台湾首例民事知识产权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标准的管辖范围内,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对民事案件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基本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知识产权。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对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处理一审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金额500元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审案件,由其所属的高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上级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确定。高级人民法院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的司法管辖和适用问题的解释 (在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上通过) 释[2002] 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从2001年12月1日起生效。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范围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标案件: 1.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满意的案件(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与商标有关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满意的案件; 3.商标专有权专有权纠纷案; 4.商标专有权纠纷案; 5.商标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6.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争议; 7.在提交申请之前停止专利侵权案件; 8.诉讼前财产保全案件; 9.提出诉讼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 第2条本释义第1条所列案件的一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北京市人民高级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二条所列的初审管辖权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审关于商标的民事纠纷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每个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较大城市中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以受理一审商标纠纷案件。 。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之前已经接受的情况下,应当在实施该决定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裁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第5条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商标法的修正是在裁决执行之前进行的,属于修订后的商标法的第4、5、8、8、9、1和10条。第1条,第10条,第2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16条第(2),(3),(4)款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满意。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修正前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6条当事人自商标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已经有一年多的注册商标争议,并且不同意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七条适用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应当办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生效时,如果商标注册不满一年,则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期限。 第7条对于在实施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之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停止该商标的使用。决定执行后侵犯或保留证据。对于措施,应适用《商标法》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 第8条如果在实施《商标法》修正案之前发生了侵犯商标专有权的情况,则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决定时尚未作出有效的判决。 ,参考经修订的商标法第56条处理。 第9条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实施《商标法》修正案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涉及本决定执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商标法》规定之前的民事行为。该修订应适用;决定执行后的商标法规定,适用于决定执行后的民事行为;修改前后的《商标法》规定应适用于在执行该决定之前并继续执行该决定的那些民事行为。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解决人民法院接受的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时,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审查当事人的民事纠纷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