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存在问题,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典型案例

提问时间:2020-05-0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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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理标志保护问题

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的冲突有哪些

给你论文。

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马小丽

[摘要]中国应采用商标法模式,并使用证明商标来积极保护地理标志权。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消极方面作为补充;对于历史遗留的一般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之间的冲突,应根据在先权利的保护下最大化社会利益的原则进行案例审查,并区别对待。

[关键字]地理标志商标冲突

知识产权合作是最近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关于地理标志权和作为其次权利的商标权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仍需深化。本文旨在就地理标志与商标合作日益突出的问题发表看法,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1.地理标志权和商标权的定义

(1)地理标志和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不同。原产地名称仅指名称,地理标志除名称外还可以使用符号和标记的形式表示。例如,埃菲尔铁塔用于代表巴黎,天安门广场用于代表北京。

商标可分为普通商标和证明商标。通用商标是指一个企业用来区分另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的徽标。这样的商标完全具有商标的一般特征[2]。其中,最重要的是通用商标具有独特性,这使其与同类或其他同类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证明商标是指具有监视和监督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能力的组织,其他人使用它来证明该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材料,制造方法和质量。,产品商标和服务标志的准确性或其他特定质量。

(2)地理标志和商标权

地理标志权是指特定区域内特定商品生产商对其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使用和转移,特别是允许他人使用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商标权也可以分为一般商标权和证明商标权。对于认证商标权这一主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具有控制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监督能力的组织;另一方面是具有控制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监督能力的组织。本文下面的讨论集中在后一个方面。

(3)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方式

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随着地理标志保护的新发展,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权利主体对保护其权利的要求将越来越高。 ,商标法相关法规很难充分保护地理标志,可以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共同的目标-维护企业和个人在其地理标志方面的财产权和个人权利,并维护健康的经济关系,尤其是公平竞争关系。在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下,它们以不同的机制,不同的进入角度和不同的发展方式出现,它们处理相同的客体地理标志,因此这两个系统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除了这些系统之外,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还不完善。权利人只有综合运用这两种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

2.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之间冲突的表现形式和成因

(1)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之间冲突的表现

1.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商检疫局授予的地理标志权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已经获得了具有文字,地名或其组合的地名的商标。后来,国家质检总局接受了保护本地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导致两者之间存在争议。

例如,2002年2月25日,“东阿胶”被确定为原产地的保护标记(地理标志)并受到相应的保护。该公告发布后不到一个月,Dong E-Jiao Group反对,理由是该公告侵犯了Dong E-Jiao Group依法对“ Dong E-Jiao”注册商标的权利[5]。

2.通用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证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中国的《商标法》仅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注册为商标,不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注册为商标。显然,该规定使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名称专用。

3.期待地理标志权与在先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某个区域的主体认为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文化背景和地点的其他因素,因此主张主体应享有统一的地理标志权。徽标已被其他人注册为商标,并且发生了冲突。

例如,金华火腿是金华的传统特产。几千年来,金华火腿的生产区域已被限制在旧金山县下的八个县,并已成为金华的代名词。但是,“金华火腿”被注册为商标,由不属于金华区的省级食品公司持有。向金华县市火腿工厂收取商标使用费近百万元。外国制造商只需要为商标使用付费收费还可以产生金华火腿。金华人认为,他们传统的著名产品和商标是人民控制的,与省级食品公司存在旷日持久的纠纷,声称行使其地理标志权。

(2)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之间冲突的原因

2.内部驱动力:包含巨大的经济利益。地理标志和商标中蕴藏的巨大经济利益唤醒了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这突出了潜在的冲突。在特定区域中积累了数千年的特定商品之后,它已被公众广泛认可并具有经济价值。在注册商标时,企业将尝试找到既具有内在价值又具有外在价值的商标。因此,在商标法修订之前,代表今天直到今天的特定质量的地名已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3.旧版:法律在更改之前是允许的,而在更改之后则被禁止。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并不禁止地名商标。因此,许多符合地理标志特征的地名被注册为商标。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除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外,不得用作商标;地名的注册使用应继续有效。在1982年至1993年之间,地理名称商标被保留下来,造成了彼此之间的冲突。

3.试图解决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分析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之间冲突的各种原因。可以知道,其根本原因是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所必需的,不能更改。历史遗留是历史的原因,以后不会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