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好处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在县级以上使用行政名称作为商标。因此,如果商标中有地名,则不建议这样做。 1)请阐述我国商标法对地名作为商标的规定。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市,自治州,地区和联盟;省级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是香港和澳门;和台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由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部长》。本文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全名,缩写和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著名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地名还有其他含义,这意味着该地名在词汇上具有明确的含义,并且其含义比地名的含义更强,并且不会误导公众。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组成,或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确定与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在中国县级以上。 下列情况之一除外:1。地名还有其他含义,其含义比地名的含义更强。 您可以学习“商标试用和审查标准” 商标法对地名的相关规定 在当前的商标法中,有四个条款明确提及地名或直接指向地名:第一个是《商标法》第10条的第二款,其中禁止使用“县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公众知道的级别或外国地名”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禁止地名的说法。第二位是《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通常将禁止虚假地理标志理解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三位是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即表明商品原产地的标志,即缺乏鲜明特征的描述性商标;第四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7)项,即具有原产地误认了标志的性质。 这四个术语的性质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 第10条第1款第7项和第2款是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它们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用作商标。换句话说,使用是非法的,不仅不能带来法律利益,而且将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地理标志的第16条的规定与第10条第1款(7)的性质相同,但比第10条第1款(7)更为严格,但这是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看到,这只是不进行注册的相对原因,也就是说,它属于权利冲突的类型。 第11条第1款第2项仅被禁止注册,可以使用,并且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独特性,但应注意,这些地名不能属于第10条和第16条规定的情况。 第1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并且仅两种类型的地名适用: 首先,中国的地名仅限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包括缩写),非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山川名称)和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例如乡镇)名称),不在此范围内;第二,外国地名,须服从“公众知识”。至少如何理解“公共知识”意味着公众知道这是一个外国地名(无需知道它在哪里),或者公众不仅知道这是一个外国地名,而且还知道哪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我没有看到明确的声明。但是,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并不为公众所知。 《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三个禁止地名的例外情况:一个是包含地名的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它们是在1993年修改决定之前注册的(7月1日, 1993)其次,地名是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的一部分,因此无需赘述;第三,地名还有其他含义。“其他含义”本身的含义并不明确(尽管不是很清楚),但是人们的理解和解释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地名的“其他含义”不仅可以是字面含义,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含义(基于公众的理解),并且在大多数公众心目中是主要含义(地名是次要含义),例如“凤凰”(传说中的鸟名vs湖南凤凰县)。“其他含义”不能被称为“第二含义”,并且不可能通过使用而具有“第二含义”(获得独特性)。 只需简单地梳理以上四个条款中规定的情况,可以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与商品原产地无关的地名,即《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第二个是与商品原产地有关的地名它又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描述性的,即表明商品与其实际产地之间的关系,并且常常缺乏独特性;第二个错误描述是错误地指出原产地。但是这四种情况常常混合在一起,这确实是一个“混乱”!在理解和使用时,我们必须仔细分析和仔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