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地名的商标能注册成功吗?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被排除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范围内;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和其他含义的情况下,申请人始终包含地名,并且申请人使用其全名作为商标注册等,也可以成功注册具有该地名的商标。 。 商标中带有地名能不能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外国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因此,如果商标的地名符合上述条件,则无法注册。 扩展信息: 注册商标不得具有以下标志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相似,并且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徽标和特定位置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但得到该组织认可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认商品质量和其他特征或来源 商标法对地名的相关规定 在当前的商标法中,有四个条款明确提及地名或直接指向地名:第一个是《商标法》第10条的第二款,其中禁止使用“县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公众知道的级别或外国地名”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禁止地名的说法。第二位是《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通常将禁止虚假地理标志理解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三位是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即表明商品原产地的标志,即缺乏鲜明特征的描述性商标;第四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7)项,即具有原产地误认了标志的性质。 这四个术语的性质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 第10条第1款第7项和第2款是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它们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用作商标。换句话说,使用是非法的,不仅不能带来法律利益,而且将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地理标志的第16条的规定与第10条第1款(7)的性质相同,但比第10条第1款(7)更为严格,但这是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看到,这只是不进行注册的相对原因,也就是说,它属于权利冲突的类型。 第11条第1款第2项仅被禁止注册,可以使用,并且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独特性,但应注意,这些地名不能属于第10条和第16条规定的情况。 第1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并且仅两种类型的地名适用: 首先,中国的地名仅限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包括缩写),非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山川名称)和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例如乡镇)名称),不在此范围内;第二,外国地名,须服从“公众知识”。至少如何理解“公共知识”意味着公众知道这是一个外国地名(无需知道它在哪里),或者公众不仅知道这是一个外国地名,而且还知道哪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我没有看到明确的声明。但是,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并不为公众所知。 《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三个禁止地名的例外情况:一个是包含地名的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它们是在1993年修改决定之前注册的(7月1日, 1993)其次,地名是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的一部分,因此无需赘述;第三,地名还有其他含义。“其他含义”本身的含义并不明确(尽管不是很清楚),但是人们的理解和解释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地名的“其他含义”不仅可以是字面含义,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含义(基于公众的理解),并且在大多数公众心目中是主要含义(地名是次要含义),例如“凤凰”(传说中的鸟名vs湖南凤凰县)。“其他含义”不能被称为“第二含义”,并且不可能通过使用而具有“第二含义”(获得独特性)。 只需简单地梳理以上四个条款中规定的情况,可以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与商品原产地无关的地名,即《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第二个是与商品原产地有关的地名它又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描述性的,即表明商品与其实际产地之间的关系,并且常常缺乏独特性;第二个错误描述是错误地指出原产地。但是这四种情况常常混合在一起,这确实是一个“混乱”!在理解和使用时,我们必须仔细分析和仔细选择。 如何对含有地名的商标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