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1.如果在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或翻译,则该商标不能注册和禁止使用。2.如果在另一种或不同的产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或译文,则不能注册和使用。3.如果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如果是恶意注册,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4.如果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则可能引起公众误解,并且该驰名商标的所有者可以向企业的注册机构申请取消公司名称注册。五,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护驰名商标,并向案件发生地或者城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商标所有人申请保护。禁止使用。当然,当事人应提交驰名商标证明。 获得驰名商标的法定途径有哪些 驰名商标有什么其他的保护? 第10条如果一方根据本条例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提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请求,则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适用第35条商标法第37、4条在第15条规定的期限内处理时间。 第11条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7条调查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检查投诉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决定立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和有关证据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初步核查。 ,《实施细则》第3条和本条例第9条并审查。初步验证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的确认请求和案件材料的副本送交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市(地,州)级工商部门提交的与确定驰名商标有关的材料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商务管理部门遵守《商标法》第13条,第十四条执行第三条的规定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查。如果验证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收到用于确定该商标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天内,向商标局提交识别驰名商标的请求和案件材料的副本。已知商标。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备案机构,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因素,但并非全部。其中的作为前提。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驰名商标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核实有关情况,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协助。 第14条商标局在审查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与驰名商标识别有关的材料后,认定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复。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商标局批准后的60天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复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治)。所在的地区或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告给商标局。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商标注册和管理中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侵犯商标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以及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规定商标已经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一方要求保护驰名商标的范围基本上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相同,并且另一方对异议权也没有异议。驰名商标,或者尽管有异议,但异议的原因和所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侵权案件备案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并结合有关证据,给予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违反商标的,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以欺诈手段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应当撤销有关商标的识别,并通知举报驰名商标确认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18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反了本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没有履行其对与驰名商标识别有关的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的职责,也没有履行第13条的职责。规定。如果没有提供协助或没有履行核查职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处理违反本规定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或者未报告未提交报告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驰名商标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20条涉及识别和保护驰名商标的人员,忽视其职责,滥用职权,为个人谋利而进行的渎职,非法处理与驰名商标有关的问题,接受当事人财产,并根据有关规定获得非法收益处理。 第21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