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哪里查到全国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名单? 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著名商标清单 法院没有司法确定的清单 首先,司法裁定始终是案件裁定。原则上,它在案件之外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全国法院都有这样的判决。先前的判断并不需要提交众所周知的记录,并且没有部门发布摘要。 中国驰名商标查询网 如何查询经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浙江省法院驰名商标认定管辖分配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湖等9个基本人民法院的协议中杭州市新区听到一些知识产权纠纷在两个文档中都描述了“批准>声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命杭州市9个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9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 该省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9个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9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复函(发[2008] 35号)。给您,以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自2008年7月1日起,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金华市Wu城区人民法院,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宁波市Yin州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和驰名商标识别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争议案件中的一审法院。 2.上述在基础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涉外,香港,澳门和台湾知识产权争议仍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 3.上述基层法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浙高法[2008] (第79条),具有地区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4.上述基层法院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组织,加强审判人员的专业培训,努力做到:提高审判水平,确保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 5.今后,如果上述基础法院在复审和提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则应立即向本法院的案件备案法院报告。听证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法院第三法院报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命杭州市九个基层人民法院等就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进行的答复”。 2008年5月20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浙高法[2008] 79号,2008年3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关于民事和商业案件一审管辖权的规定(审判)》 “在本法院,我省的知识产权现在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如下: 1.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中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诉讼请求或争议具有管辖权,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 二,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额少于人民币2亿元; 涉及专利,新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已知商标识别案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额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一审,港澳台涉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涉外商业案件不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IV。中级人民法院将管辖范围内的一审民事案件移交给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向指定的司法管辖区附加报告并说明理由。 ,然后将其提交给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V.本法规中的“上方”包括该数字,“下方”不包括该数字。 六。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