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三种许可的司法解释,对于商标外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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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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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形式有那几种?具体该怎么解释?

中华商标超级市场提醒用户,商标许可的基本形式包括三种:专有使用,专有使用和普通使用。

首先:专有使用许可的形式是指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授予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而许可人在商标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放弃了依法使用商标的权利。

第二:专有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许可人存在期间,除了商标许可人自己使用外,仅授予一个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第三:“一般使用许可”表意味着许可人可以许可许可商标用于多种用途,并且商标所有者还可以使用商标本身。这种形式更常见。许多采用特许连锁经营的企业通常都包含商标许可。许可的形式是通过通常使用的方式向许多加盟商提供商标,以快速扩展其业务,同时迅速增加其商标的价值。

司法解释能否直接引用定性?——从一起商标案件的法律适用谈《商标法》的不足之处

不久前,XX品牌的注册商标(文字商标)的所有者A服装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声称该辖区内的B服装公司未经其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同一文本作为XX品牌的注册商标服装公司的名称主要用于服装上,误导消费者,并要求进行调查和起诉。工商部门依法立案侦查,但在定性的法律基础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见解。

的第一意见认为,应在商标法第52条第(5)款中直接引用“对他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进行表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引用《商标法》第52条第(5)款,“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诠释〔2002〕32号,第1条,第(1)款,“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作为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显着使用的公司的字体大小。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依据。

作者认为第一意见较为合适。原因是: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命令,并处以行政处罚,应由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6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执行下列事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 “从以上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施加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仅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三种类型,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包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公商字[2004] 14号)中说:“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过程对法律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以参考有关的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运用司法解释。 ”

实际上,此案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现行《商标法》立法的缺点:在《商标法》第52条中,立法者应列出许多侵犯专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尽可能的注册商标行为的具体表现;此外,《商标法》还应当明确赋予工商部门调查此案的权力,以解释和确认“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解条款”。□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工商局

商标使用许可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商标许可中要注意的问题:

1.牢牢把握对产品质量的控制

商标的财产价值在于其享有的声誉。允许他人使用商标意味着商标的声誉与被许可人及其提供的商品的行为有关。因此,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内容。在这方面有很多教训值得注意。青岛汽水厂是中国八个主要的碳酸饮料生产基地之一。以“ o山可乐”为代表的产品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但是,该工厂迅速取得了成功,并迅速允许144家国内公司使用“ La山”商标。缺乏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导致商品质量急剧下降,这直接影响了商标的声誉。

后来,尽管工厂的负责人反复变化,但工厂的过度许可实践却缺乏有效的控制,这导致其商标声誉下降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以1998年为例,青岛La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在青岛的产品销售额为1000万元,娃哈哈纯净水在青岛的销售额为4000万元。

2.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对于许可方的商品质量控制,我们必须首先精心选择合作伙伴,以便那些具有更好的生产能力,更高的管理水平和更强的合同执行能力的被许可人。在授予使用许可的权利之前,许可人应调查并测试被许可人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不能达到与自己产品相同的质量标准的人不能出售或获得许可。许可合同订立后,许可人应密切注意被许可人的生产和销售,以防止出现任何损害商标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声誉的现象。

在合同期内,许可人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过程制造,产品检查和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当被许可人的产品未达到用于许可的注册商标的质量时,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以防止情况进一步发展,必要时应明确终止合同并撤回商标许可。

3.维护商标权

许可人有义务确保允许使用的商标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并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具体而言,许可人应确保合同下的注册商标是真实可靠的,并且是经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且该商标仍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 。

许可人不得与同一地区的两家以上企业签订独家许可合同,从而导致两名以上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发生冲突。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人不得随意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如果需要转让,则许可人必须向被许可人解释情况,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或终止与被许可人的许可协议。

许可人还应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其商标权并承担必要的费用,例如及时更新商标。对于市场上的商标侵权,如果是专有许可或专有许可,则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并且许可人将积极参与合作行动。如果是一般许可,则许可人应提起诉讼,但被许可人应立即将有关侵权的事实和证据通知许可人。

4.监管商标的使用不能放宽

如何维护商标声誉,防止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失控并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商标管理的重要任务。监督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内容包括:首先,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致。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所有者本人的使用相同,但要以批准的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为准。不得超过批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且不得随意修改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

同时,被许可人还必须根据合同在许可产品范围内使用产品。其次,应在许可产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品来源。在商标许可的实践中,一些被允许使用商标的公司不仅使用许可方的商标,而且还使用许可方的工厂名称和产品原产地名称。这种行为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也可能对许可方的公司形象和商业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防止通过商标许可而侵犯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许可人的商标所有者还应注意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以防止公司“的声誉和商品。可信的事情发生了。

5.将商标推广的费用与使用产生的收入相匹配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或多个被许可方,合理地分担商标促销费用,是商标价值持续增长的基础。

连锁经营已经从商标许可的角度科学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收取管理费,连锁总部负责品牌的维护和推广,持牌企业在使用时负责区域内的推广,实现了推广费用的合理分配。

在许可协议中,应明确定义分担商标促销费用的原则,以限制或停止不会从投资中受益的搭便车服务,并保持其他普通用户对商标促销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