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范围,驰名商标保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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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是如何保护的?

中国发布《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保护驰名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的承认和保护条例

《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通过,并颁布,生效。 2003年6月1日

国内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已经初步批准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不仅限于相同类别的因素,而是不同类别的因素货物很好。即使您自己没有注册商标,但您认为商标违反商标法或其他原因,也可以提出异议,因此现在有很多恶意异议。

2.第41条: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局应当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31条的规定,则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该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论述题: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1.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商标必须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2.该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三,当事方依法提出了申请。

1.《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有关公众中广为人知并享有很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标记的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有关的消费者,生产由商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运营商以及涉及分销渠道的卖方和相关人员。

“驰名商标”起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创建驰名商标制度是为了充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合理保护相关商标所有权,保持公平竞争,并停止侵犯他人商标的专有权。。

驰名商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帮助企业巩固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应对诸如恶意抢注和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已申请对其认可该商标是著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与所涉及的侵权纠纷有关,并且其作为驰名商标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保护。在此争端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其他侵权纠纷中享有对驰名商标的待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时在范围内获得特殊保护。

目前,中国实行双轨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承认,但必须以当事方的申请或请求以及该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必须根据有关权益的损害。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与普通商标的保护不同,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驰名商标受到不同类别的保护。只要是公认的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就不得在其任何产品中使用驰名商标。

2.行政认可:中国所有驰名商标均已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与人民法院相比,他们认可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和复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2-1。商标局批准:申请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必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应当及时邮寄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应当确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果有关各方认为其商标是驰名商标,他们还可以要求商标局确定其商标是驰名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2-2。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根据《商标法和法规》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果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驰名商标此时,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3.人民法院的裁定:在商标纠纷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法律裁定。案件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由人民法院发布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目前,许多企业已经通过新兴的司法手段将其商标识别为驰名商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保护商标具有积极意义。企业知识产权;同时,司法裁决的方法可以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完成,这使得驰名商标的识别更加方便,已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方法。

已识别的著名商标

4-1。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识别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上述所有因素,但前提不是商标必须符合本文规定的所有因素。

相应地,以下材料可用作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

(1)相关材料,以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

对于被视为处于规定情况的案件,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自15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给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接受当事方要求的日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发生本案的,属于有关规定的情况,也可以报商标局;

被认为不属于规定情况的案件,应按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资料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本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其管辖范围:

认为属于第一种规定情况的案件应在收到辖区内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商标局。 。;

对于不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应将相关材料退还给原受理机关,并应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规定。

(3)处理决定

在保护商标时,商标局,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知名度。

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基本相同,另一方不反对该驰名商标,尽管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表明商标不知名受理该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受理的案件不同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或者如果另一方对驰名商标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该驰名商标不是商标,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委员会重新审查了驰名商标材料并做出了决定。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决定,应由加工机构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商标局。

3.其他情况

从认可驰名商标之日起,其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并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批准注册;如果

已注册,则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日期起两年内,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商标。在判断上述行为是否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时,应考虑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