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怎么才能成为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 怎么成为? 你好! 驰名商标是指在商标成功注册后的三年内,被国家商标局或市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 驰名商标的识别要求非常高。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销售行业的前10名; 2)销售区域不少于十个省市;3)广告数量通常需要达到2000万以上(取决于行业)。2,信誉好:成为省著名商标。3.荣誉:示范企业。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或帮助,或者知名度很高,可以与我联系。 驰名商标怎么做? 您好,根据现行法律,这三个机构均享有对驰名商标的识别权,并且有四个识别途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商标局和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是有权认可驰名商标的法定行政机关;根据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商标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解释》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机关。 发生特定商标案件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对驰名商标的承认,其中:项目1、2和3是行政承认程序,项目4是司法程序。识别程序。 1.向工商部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并可以向发生该情况的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禁止使用。经审查,当地工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商标局,由商标局作出决定。 2.向商标局申请承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事先宣布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可以申请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同时,申请认可驰名商标。 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并且可以在至少5年的时间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提交审查在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可驰名商标。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法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同时提起诉讼识别驰名商标。此外,不同意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复审。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认证机构具有不同的认证效果。司法机关的判决具有最终效力,但有关当事方有异议的,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复核,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判决。而且,不同的驰名商标识别渠道的时限相差很大:第一渠道商标局的时限为6个月;第二频道商标局的期限约为一年半;第三渠道中的商标审核委员会的裁决期限约为2年;第四渠道的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的法定时限为9个月。因此,权利人应当综合多种因素,认真选择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和认定渠道。希望它可以帮助您希望采用 中国驰名商标如何认定,如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1.行政认可 1.商标异议裁定 机构:商标局 法律依据:“关于识别和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3年4月17日) 第4条第1款:如果当事方认为已经由他人进行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提交其证明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2.商标争议中的裁决 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关于识别和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3年4月17日) 第4条第2款:如果当事方认为已经由他人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则可以要求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及其实施细则并提交证明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3.商标管理中的标识 机构:商标局 法律法规:“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3年4月17日) 第5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如果当事方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况,并要求保护其驰名商标,则可以前往发生案件的城市(州或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要求,禁止使用该商标,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该驰名商标。同时,复制其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商标管理中的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未经许可,在与当事双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商标,可能会造成混淆; (2)未经许可,使用与当事方在中国注册的其他不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很容易误导公众并引起公众利益。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 对于认为属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接受双方请求之日算起的几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属于本案的,还可以向商标局报告。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应按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与驰名商标保护有关的案件材料(州和州)。 对于认为属于本条例第六条第1款情况的案件,自收到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以下日期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管辖权提交给商标局。 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情况,有关材料应当退回原受理机关,并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实施条例。 2.司法认可 1.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裁定 识别权限: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争议案件审判中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上通过。(法释(2002)32号)) 第二十二条在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驰名商标的识别应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如果一方请求保护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另一方不反对所涉及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将不再检查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2.审理域名侵权案件 识别权限: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的第1182次会议上通过。(法释(2001)24号))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涉嫌注册商标是否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