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标志不得用作最多的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地标建筑的名称和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上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这两个有区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