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标的声明文件的模板,撤回商标评审

提问时间:2020-05-09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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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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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昨晚注册申请商标,今天提交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还能取消撤回申请吗?就是不想撤销了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数据报文形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商标注册在线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规定。

第1条要提交在线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应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主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2条进行在线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3条要提交在线商标注册申请,应通过中国商标网以商标局指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法以及身份和商标申请的形式提交申请文件。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身份应按要求上传。主题资格证明文件。

第4条申请人应委托已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处理在线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与提交在线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是商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

第5条提交在线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日期应为进入商标局电子系统的日期。

第6条提交在线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信息应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数据库记录是错误的。

第7条符合在线商标注册申请规定的在线商标注册申请,应视为已成功提交。

第8条申请人无需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而无需提交书面文件,但如果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则应根据需要向商标局提交书面优先权证明文件。

第9条商标代理机构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全额预付商标费。

第10条商标在线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6:30。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应提前在中国商标网发布公告,以公告中指定的时间为准。

撤销注册商标是指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决定或裁定的程序,以便享有使用原商标的专有权。取消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定理由决定或者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方法/步骤

1

不当使用已撤销的商标:

-商标注册人自行更改注册商标

-分别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意事项

-未经许可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

-使用注册商标,商品被不加区别地制造,收费不合标准,受到消费者的欺骗等。

2

商标撤销的不当注册:商标注册以欺诈手段和其他不当行为获得注册的申请,无论注册后多久,都可以被撤销。

3

商标的争议撤销:是指较早注册保护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提出异议,并要求商标审查委员会裁定以后的撤销注册商标。

公告,国内注册商标不再申请以书本形式发行注册证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并为有关各方提供便利,我们办公室发布了以下公告:

(1)取消“签发商标注册证书”的原始格式,将通过文件查询来处理国内注册商标(指申请人已申请并批准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印在商标文件中在“商标注册证书专用印章”上附加认证标志注册;

(2)如果国内注册商标签发了注册证书,则必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以进行处理;

(3)国内注册商标发出的注册证书可以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处理,也可以邮寄。处理邮件时,信封上应注明“办理注册证业务的国内注册商标申请”;

(4)如果国内注册商标签发了注册证书,则应通过文件查询免费处理;

(5)如果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签发了商标注册证书,则商标注册人应通过委托机构申请填写新版的《马德里国际商标发行注册证书申请表》。申请表可能在中国从商标下载。商标注册证的签发费按每类100元的标准收取。

商标撤销的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

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经他人知名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的,应当予以撤销。

b。代理滥用职权来获取商标注册。未经授权,代理商或代表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商或代表的商标。

d。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驰名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以及驰名未注册的收益商标所有人等待。

3.争议撤销是指较早受保护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提出异议,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取消在后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8条,由于商标注册不当,当事方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撤销程序中的复审程序。1.根据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第49条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进行评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审查程序如下:

(1)。申请商标评审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根据异议方的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审查申请是基于商标局的决定或者裁定的,还应当提交附上商标局裁决或裁定的副本。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由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原因不同,撤销注册商标分为三种类型:撤销不当使用,撤销不当注册和撤销争议。

1.不当使用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者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并且商标局撤销了其注册商标的情况。

(1)撤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原因。撤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仅限于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况严重的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并应按照法律要求使用注册商标并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忽视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违反法律使用该注册商标,构成不当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原因包括:

A.自行更改注册商标;

B.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D.使用注册商标,不加区别地制造商品,以欺骗消费者。

(2)在撤销决定之后,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进行了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同意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商标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该通知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不当注册撤销是指申请商标注册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了商标的禁止规定,或者通过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商标注册,被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正当撤销商标注册的行为分为以下两类:

(1)在没有期限的情况下撤销注册商标,即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后,无论注册后多久,都可以被撤销。取消注册商标的非附加期限的主要原因是:

A.注册商标使用禁止的商标标志。禁止所有与《商标法》第10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有关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B.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明显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与产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数量没有区别的所有标志,除具有鲜明特征并在使用后易于识别的标志外,均缺乏独特性。的符号。

C.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人,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不被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应当予以吊销。

(2)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如果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则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关联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和撤销。但是,如果有上述期限的取消理由,则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撤销商标注册的期限,主要是:

A,注册商标是由他人的知名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经他人知名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的,应当予以撤销。

B.代理人滥用职权获得商标注册。“未经授权,代理商或代表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商或代表的商标”。

D.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驰名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以及驰名未注册的收益商标所有人等待。

3.争议撤销是指较早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提出异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取消在后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8条,由于商标注册不当,当事方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撤销程序中的复审程序。1.根据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第49条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进行评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审查程序如下:

(1)。申请商标评审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根据当事人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附上商标局裁决或裁定的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如果符合接受条件,将予以接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更正,请通知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更正。如果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整改未在期限内完成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被拒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复审申请后,应当立即将其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并自收到申请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限制答复。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5)。当事人提交复议或者答辩书后需要补充有关证据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出申请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期末未提交,则视为已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实际需要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公开审查的,应当在公开审查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公开审查的日期,地点和审查员。当事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8)。申请人不予答复,不参加公开审查的,该审查申请视为撤回,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不参加公开审查,则商标审查委员会可能缺席评论。

(9)。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可以在书面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解释后撤回;如果撤回申请,则审查过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