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构成商标的要素,不能构成商标的要素是

提问时间:2020-05-0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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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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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构成要素都有哪些

商标的要素是什么

中国新的《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任何可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的可见标志,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因此,商标的法律构成要素是:视觉上可区分的”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元素的组合。 ”

此外,商品的气味,声音等目前不能在中国用作商标。

什么是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构成要素的内容

一。商标要素

根据中国新版“”的第8条的规定,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见标志,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很明显,商标的法律构成要素是:视觉上可区分”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内容元素的组合。 “此外,商品的气味,声音等目前在中国尚无。

二。商标成分的内容

1.构成商标的字符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不能使用变体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字符,英语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字符或字母,数字和不同字符之间结合使用。

2.作为构成商标的图形,有无限的变化空间。但是,构成商标的任何图形将根据《建立国际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所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要求在29个主要类别,114个子类别和1569个组中进行注册。相应的分类。

3.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和外国字母,例如英文字母和拉丁字母。最初的《商标法》将仅由字母组成的商标归为商标,而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对于商标管理员而言,此规定更加实用和方便。部门依法审批。

4.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组成商标的数字可以是阿拉伯数字或中文大写字母。

5.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记,也可以称为三维标记。它是具有三个维度的三维标记:长度,宽度和高度。三维徽标称为三维商标。它不同于我们通常在飞机上看到的商标图案。它以三维材料形式出现,可能以产品形状出现。它也可以表示在产品的容器或其他位置。增加对三维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的规定,是对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的新补充,它将使我们的体系更加完善。

以上六种商标要素可以单独注册为商标,或者上述两种或多种要素的任意组合可以相同或不同,但必须遵守《商标法》第8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符,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或它们的组合的颜色,如果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未指定特定的颜色要求,则全部以黑白注册颜色,并受黑白颜色的保护。如果明确提出了指定的颜色或配色,则将根据指定的颜色或配色进行注册,并受指定的颜色或配色保护。

什么是商标的���素

商懇的必备�件包括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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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是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相似,并且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徽标和特定位置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

(3)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或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产地;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提供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其他人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第十二条在使用三维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给予商标的形状即可。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无法注册。

第十三条众所周知的商标,有关商标的持有人可以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要求保护驰名商标。

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正在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这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未经注册和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相异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他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它将不会被注册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应当事人的要求,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应将驰名商标认定为必须承认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识别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决定是否解决。根据案件的审查和处理需要确定已知商标的状态。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如果一方根据本法第13条主张权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

在审理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各方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以下事项:根据案件需要知道商标状态。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

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人或代表的商标,如果代理人或代表提出异议,则将不会对其进行注册和禁止。采用。

申请同一商品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申请人和另一人之间具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前款的规定,并知道如果另一个人的商标存在,另一个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会被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