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商标理由,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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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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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被撤销,但有没有例外情况

: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是,在商标注册后,如果从未使用过或已经停止使用了三年,则商标负责机构应根据其授权撤销其注册;或根据申请,但应在申请时申请注册。

商标撤三,三年不使用是什么意思

你好!三年内不使用而取消商标是商标业务的一种,也是商标法规定的事项。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连续三年撤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在受理注销申请后,将发函通知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明。

如何防止商标被以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商标撤销三年

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是怎么回事

你好!如果长时间不使用注册商标,不仅其他人不能合法使用它,这不仅浪费商标资源,而且浪费商标管理机构的管理资源。因此,中国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撤销。谢谢阅读!

附件:三年内取消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的讨论

从中国商标法对连续三年未撤销的注册商标的修改的角度来看,这些变化有两个方面:首先,现行商标法增加了“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它,则只能将其撤销;第二,原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积极撤销此类注册商标。

当前的商标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就上述第一方面而言,如果商标所有者想要使用商标,而注册商标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使用,则在这种情况下取​​消注册商标对商标所有者是不公平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和权利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3款规定:“商标所有人由于不可抗力,政策无法实际使用注册。限制,破产清算及其他客观原因商标可能会被终止,或者商标所有者有意实际使用该商标并为实际使用做好了必要的准备,但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该注册商标尚未实际使用,可能会被认为具有正当理由。 “这部分内容已包含在2014年《 2015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7条。关于上述第二方面,申请取消注册商标的人通常是需要使用该商标的人,并且授予除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取消注册商标的权利。在及时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方面发挥作用。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

但是,当前的《商标法》并未阐明三年不使用注销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使用注册商标将直接导致商标权的消除;第二,如果商标所有者连续三年不使用后可以继续使用,其他人是否有限制申请注册商标的期限?

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商标权消失

根据中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是否消失取决于对方的主张。一方面,《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要求赔偿,但被告侵权人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辩护​​...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所有者不能证明如果该注册商标在过去三年中已被实际使用,并且不能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其他损失,则被告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表示,如果注册商标所有者的所有人由于被指控的侵权人使用了注册,如果商标侵权要求权利,而被控侵权人针对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进行辩护,则仅能支持其索赔要求。通常,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所有人在声称被控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将提出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的主张,并且该主张通常会得到支持,表明商标权不是原因已连续三年消除。 ”从本文的内容还可以看出,只有被告侵权人提出“注册商标所有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辩护,法院才会“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实际使用的证据”。前三年内的注册商标”。如果被告侵权人未提出抗辩,即使该注册商标未使用三年,其商标权也不会被消除。

另一方面,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则只有在商标局作出撤销后,其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时,决定,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应归属于抹除。也就是说,没有有效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并不能直接导致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消失,而是取决于是否有人提出了申请。撤销。此外,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即使商标局发现该注册商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它也不会主动按照其授权取消该注册商标。 。

如何表征如果您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只要被告侵权者未在诉讼,或者没有人向商标局申请取消,注册商标始终有效。但是,这种有效性也不确定,因为中国的《商标法》均未规定注册商标的专有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连续三年使用该注册商标,这将直接导致商标权的灭绝。使用后,建议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这可能导致以下情况:

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只要连续三年无使用理由不成立,其他人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并且该撤销申请将受到支持。即使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人也已经开始重新使用该商标,其他人仍然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9条申请撤销。这可以理解为只要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随后的使用是否属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取决于是否有人提出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自愿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则。由于《商标法》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三年不使用后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导致了商标权的灭绝,因此在什么情况下申请注销不会影响商标的效力。权利,使注册商标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是,商标注册后,如果未经正当理由从未使用或已经停止使用三年以上,则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其商标。根据其授权或根据申请进行注册,但根据申请当时,该注册商标已经被使用。除非(商标注册人)知道其他人将申请撤销,并且除非在撤销申请之前的三个月内使用了注册商标,否则不会撤销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本节说明,首先,如果注册商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使用三年,则商标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其权限或根据他人的要求申请废除注册商标,从而使商标权得到保护。破坏第二,如果有人申请废除,则登记如果商标已恢复使用,则不能撤销该商标,并且商标权继续有效。第三,商标注册人得知他人想申请撤销的,为使注册商标有效,如果在申请撤销前三个月使用了该商标,则不会影响撤销。效力时,商标权归属于淘汰。就商标注册而言,《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期限是从从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超过此期限,除非针对驰名商标恶意注册,否则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相反,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他人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没有条件,使商标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此,作者建议在完善商标法时增加相关规定,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则商标注册人可以继续使用,如果其他人可以使用,申请撤销,将不被支持;如果商标注册人得知另一人打算提出撤销申请并在撤销申请之前的一定时间段(例如三个月)内使用了注册商标,则该使用不属于该商标的真实使用,并且撤销申请应得到支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周平)

(注意:附件是作者的观点,并不代表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