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 出口产品商标 你好: 根据《商标法》:以下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地标建筑的名称和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的内容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查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并且“ GERMANY”的意思是“德国”,因此不能用作商标!! 中国对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有哪些? 随着我们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开放的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口商品越来越多,制造商使用了各种商标。如何协调各种出口商品生产商使用的商标,已经成为经贸组织在中国对外贸易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当前的情况是:一方面,我国某些对外贸易生产和经营类似产品,并使用不同的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从而影响了国家对外贸易的恢复;另一方面,我们相当一部分的外贸商品已经占据了很多国际市场,并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由于它尚未在销售国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它已被其他国家的商人抢先注册,从而占领了我所占领的国际市场。广东省生产的冠军乒乓球已经占领了东南亚。市场很少,但是由于它尚未在销售国家/地区申请注册,因此已在日本,泰国等国注册。通过我国造成了巨大损失。这说明加强出口商品商标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出口商品中商标使用的管理与一般商品中商标使用的管理相同。但是,由于出口商品商标与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直接相关,并且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直接相关。因此,对出口商品中商标使用的管理具有其特殊性。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商标使用的管理,中国于1983年9月14日发布了《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提出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集中领导,联合对外”的实施办法。“准则。其主要内容是: (1)出口商品的商标,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注册和管理,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调和专门管理。当地的外贸部门(局和委员会)监督该地区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并敦促该地区的出口商实施有关出口商品商标使用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出口商标许可。如果同一制造商的产品不能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管理部门可以在获得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后签署注册商标的许可协议,并组织一些联合生产以满足Jiu Trade的需求。 (3)检查并了解在中国出口商品中使用的外国商标的注册。不当驳回注册申请的,应当及时研究对策,并进行谈判和审查申请。如果已被批准在国外注册,则应检查该产品是否可用于维护商标所有者的专有权和我们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