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具体有什么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商标法中的关于禁用“中国驰名商标”禁用范围的问题 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禁止范围的规定如下: 1.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如果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要求保护该商标。 。 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这很容易引起混淆,并且未经注册和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误导公众,并导致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损坏可能未注册禁止使用。 4.第14条 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将驰名商标识别为处理商标相关案件时需要识别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识别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商标局可以决定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根据检查和处理的需要知道商标的状态。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13条要求其权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驰名商标的地位。 在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驰名商标的状态根据情况需要。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