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对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期限是什么时间? 6个月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优先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您的主题是2010年国家专利代理人考试问题,该问题称为: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以下关于优先权期限的陈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一个。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是十二个月 B。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六个月 C。设计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六个月 D。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期限是六个月 答案是:ACD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优先原则(1)优先原则的含义。 《巴黎公约》的优先原则是指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也提交了相同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优先权。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在本公约其他成员国进行的任何后续申请都不会由于该期间其他国家的任何行为而引起,尤其是另一种申请,发明的公开或非法使用或销售设计复制或商标使用等行为均无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构成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任何个人的权利。但是,应根据《公约》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保留在优先权依据的第一份申请之日之前第三方获得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内对他人的同一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将工业产权授予优先权人。 对于在其本国获得工业产权然后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工业产权所有者来说,优先权原则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优先权,则必须同时在国内外多个国家/地区提出申请,否则后续的申请可能不受保护。 (2)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并不适用于公约中提及的所有工业产权,而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它不适用于商品名称,商誉,原产地名称等。 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会员国应保护服务商标,但不得要求会员国对此类商标进行注册。该规定表明,《公约》并未将服务注册标志作为成员国国内法的强制性要求。成员国可以为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在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3)优先申请人的范围。 公约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一个成员国或其权利继承人中正式提交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中提出相同申请时,享受优先。 从上面可以看出,有两种优先权申请人: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和其权利的继承人。 (4)申请优先权的先决条件。 要求优先权的前提是已经以成员身份正式提交了申请。所谓的普通国内申请是指可以确定该申请在该国的提交日期的所有申请,无论其结果如何。根据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成员国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属于正常国家的任何申请。 (5)申请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日不算在该期限内。如果时限的最后一天是要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者主管机关在该日未处理申请,则时限应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当与第一个申请具有相同内容的申请后来在同一国家/地区提交时,如果先前的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拒绝,则尚未提供给公众审查,也没有任何未解决的申请剩下的权利并且它还没有成为请求优先级的基础,因此后续的申请应被视为第一个申请。申请日期应为优先权期限的开始期限,并且先前的申请不能作为请求优先权的依据。 如果某外观设计申请是基于某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的,则优先权期限应与为该外观设计指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基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国家中在一个国家也可以优先考虑实用新型的申请,反之亦然,在优先权申请的截止日期之后,以申请期限为准。 (6)要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文件。 申请优先权应按顺序提交以下文件: 要求优先权。 如果先前提出的申请具有优先权,则应作出说明,指明申请日期和被请求国; 先前申请的副本。 成员国可以要求优先权要求者提交先前申请的副本(说明,附图等)。该副本应由原始申请机构验证,无任何其他证明。成员国还可能要求该副本随附原始接受当局签发的证明和译文,以证明申请日期。 除上述程序外,被请求国不得要求申请人采用其他程序宣布优先权。 (7)一个或多个优先级应用程序。《 公约》规定,任何成员国均不得以申请人正在请求多个优先权为由来申请优先权或专利申请,即使他们声称该优先权或专利申请是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提出的,也不能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请。一个或多个优先权,但其中一个或多个优先权不包含在优先权所基于的原始申请中,并且只要上述两种情况都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则该优先权将被拒绝本发明的组成部分。优先权所基于的原始申请中未包括的部分,在进行后续申请时,在正常情况下应具有优先权。 如果专利权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包含一项以上的发明,则申请人可以将申请分为几部分。原始申请日期仍被视为这几部分中每个部分的日期,并且保留优先权。。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分离专利权申请,并将原始申请日期作为申请各部分的日期,并维护优先权。会员国有权决定这种单独的条件。只要在整体申请文件中清楚地指明了这些部分,成员国不应拒绝授予优先权,因为发明优先权的发明的某些部分未包含在发明所属国家提交的申请中。 (8)证书和优先级。 在申请人有权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中,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也具有优先权。 依照《巴黎公约》,要求专利优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享有优先权: 1.成员国国民或其权利继承人; 2.在一个成员国中的首次正式申请(无论结果如何,均可确定申请日期); 3.在优先期内(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4.执行相应的步骤。 所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 第4条[(1)至(9)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7)专利:申请分工] (1)(1)在本联盟成员国或其权利的合法继承人中正式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应享有联盟其他成员国的申请优先权。 (2)根据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同盟成员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所有与普通国内申请等效的申请均被视为优先。 (3)普通国内申请是指所有可以确定该国申请日期的申请,无论其结果如何。 (2)因此,在上述期限到期之前,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中进行的任何后续申请都不会由于此期间其他人的任何行为而引起,尤其是另一项申请,即发明或设计副本的使用和销售或商标的使用无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构成任何第三方或任何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三方在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依据之日之前获得的权利,应根据国际电联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保留。 (3)(1)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2)此期限应自首次申请之日起计算,并且申请日期不得计入该期限。 (3)如果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提出保护请求的国家/地区的法定假日,或者专利局当天未处理申请,则该时限应推迟到第一天此后的工作日。 (4)如果以后提交了较早的申请,则先前的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拒绝,没有进行公开审查,并且没有未解决的权利,并且如果先前的申请尚未成为优先权请求的根据以下内容,以本款第(2)项的规定在欧盟同一国家/地区对在先申请的同一主题提出的后续申请应被视为首次申请,申请日期应为优先期一天的开始日期。此后,先前的申请不得用作请求优先权的依据。 (4)(1)因申请而申请承认优先权的任何人都必须发表声明,说明提出申请的日期和国家。每个国家都应确定必须发表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在主管当局的出版物中阐明,尤其是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中。 (3)本联盟的成员国可能会要求宣布优先权的任何人提交先前申请的副本(说明和图纸)。副本经原始申请机构验证后,无需其他证明,可以在提交申请后的三个月内随时免费提交。该联盟的成员国可能要求该副本随附原始申请接受机构签发的证书和译文,以证明申请日期。 (4)申请时,不得要求其他手续优先于声明。本联盟的每个成员国应决定对不遵守本条规定程序的成员采取相应的措施,但这种措施不得超过剥夺优先权的限制。 (5)因此,应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从先前的申请中获得优先权的任何人均应标明申请号,并应按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予以公布。 (5)(1)如果根据实用新型的注册申请获得了优先权,并且在一个国家/地区申请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则该优先权期限应与该实用新型中指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设计。 (2)另外,允许基于一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优先权来申请实用新型,反之亦然。 (VI)该联盟的任何成员都不能向申请人(或优先权来自不同国家/地区)或要求一个或多个优先权的申请(包括只要在两种情况下都存在本国法律要求的发明统一性,就有一个或几个因素没有包含在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并且拒绝授予优先权或拒绝专利申请。对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未包含的因素,在正常情况下,后续申请应优先考虑。 (VII)(1)如果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包含一项以上的发明,则申请人可以申请分案,原始申请日期仍视为每个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原始应用程序具有优先权,它仍然保留优先权。 (2)申请人也可以主动维护首次申请专利分案申请的日期和每个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原始应用程序具有优先权,则优先权仍将保留。该联盟的成员有权决定批准这种分案申请的条件。 (8)不应拒绝优先权,因为要求优先权的发明未包含在发明原产国的申请中,只要在整个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即可这些因素。 (IX)(1)在申请人有权选择申请专利或申请发明人证书的国家中,发明人证书的申请应具有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并且条件和效果作为专利申请。 (2)在申请人有权选择申请专利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地区,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应有权根据专利申请书的规定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人证书。本文关于专利申请的规定基于优先级。 第4条之二[专利权: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地区的专利权独立性] (1)本联盟成员国国民与本联盟成员国共同申请的专利与本联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获得的专利无关。 (2)上述条款应被理解为具有不受限制的含义,尤其是指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涉及无效和剥夺其权利的原因及其正常有效期限,彼此独立。 (3)本规定应适用于其生效时已存在的所有专利。 (4)本条款还应适用于新加入国加入时双方已经存在的专利。 (5)在本联盟成员国中获得优先权的专利的期限应与无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期限相同。 第4条之三第3项[专利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写下发明人的姓名。 第4条之四[专利权:销售受法律限制的情况下的专利权] 请勿以国家法律禁止或限制销售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为由拒绝批准专利或使专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