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1.发票2.合同(或协议)3.广告项目4.包装5.产品检验报告6.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7.其他可用作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手册,产品进出库李检验检疫证书,产品声明等但是,上述所有单一材料可能无法完全证明商标的使用。因此,通常有必要使用多种证据材料进行相互验证,相互联系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 商标37类明细都有什么? 第三十七商标:建筑施工,维修。 3701建筑维护信息服务 3702建筑工程服务 3703采矿服务 3704建筑装修维修服务 3705供暖设备服务 3706机电设备的安装和维修 3707陆地机械车辆维修 3708飞机维修 3709造船服务 3710电视设备维护 3711手表维修 3712保险设备维护 3713特别待遇服务 3714轮胎维修服务 3715家具维修 3716衣服,皮革的修理,保护和洗涤 3717害虫防治和消毒服务 3718单一服务 扩展数据 中华民国商标法规定: 第3条:《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提到的商标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贸易文件或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第4条:国家要求使用《商标法》第6条所述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必须使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使用有哪些主要证据 1.商标的大规模广告是商标使用的直接和有力证据,例如通过各种广告媒体(例如报纸,杂志,电视和广播)进行的商业宣传。但是,此处未列出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政府公告只是公开的,而不是商业的。例如,如果企业提供证据表明当地政府已在当地报纸上宣布其商标已被当地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称号,则该证据是政府公告,不被视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在新闻媒体中进行新闻报道并涉及某个商标,因为它是以新闻的形式发布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并且由于它不是“广告”,因此也不被视为使用的证据。 2.允许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被视为商标的使用,但是注册人应将上述使用证明和商标许可合同提供给商标局。《 TRIPS协定》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人控制下的他人使用”(主要是指被许可人的使用)应与“维持注册所需的使用”相一致。 3.为了完全出口,在该国的商品或其包装或包装上附加商标也被视为在该国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