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什么,驰名商标受到侵犯怎么办 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案例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遵循“案件识别与被动保护”的原则: 1.商标所有者不能单独提起诉讼来确认驰名商标。 确认行动是指民权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确认该主体与争端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否驰名是事实状态,与他人无关,即没有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被告,并且众所周知商标投诉中没有被告,因此可以确定该驰名商标不符合已确认投诉的特征,并且不能成为单独的投诉。 2.人民法院承认驰名商标并执行被动原则。它不能根据其权利直接确认驰名商标。 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当事方要求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需要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商标时,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作出裁决:案子。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无需确定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如果被告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则人民法院只能审查并确定争议商标是否众所周知。也就是说,当人民法院无法确定侵权行为是根据一般商标侵权规则确定的时,商标是否驰名就成为人民法院确定商标是否侵权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识别驰名商标,商标法只能实施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3.人民法院裁定,驰名商标不是独立的诉讼。 由人民法院裁定驰名商标是需要在案件审理中确定的事实,而当事方要求确定驰名商标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被告侵权者是否构成侵权,并且不是独立的诉讼。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证据与普通商业案件的证据不同。因此,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能确信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必须确定证据并应对原始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发现事实错误。 第四,人民法院应当承认驰名商标,并执行案件认定原则。 判决书中确定的驰名商标仅对判决书中涉及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必影响其他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判决书的正文中确认了驰名商标是当事人的要求。这样做可能会使动态且不断变化的驰名商标变为稳定和静态。不应在判决书的正文中予以确认,而应在判决理论中予以确认,并且不存在拒绝驳回确认驰名商标的请求的判决。 第五,人民法院裁定驰名商标应实行统一备案原则。 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情况,为了维护司法承认的权威,我们建议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应由省级中级法院统一处理。资本来确定它们是否是驰名商标。判决生效后,它将向高级法院备案。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1)准确掌握识别标准,确保驰名商标司法承认的权威性和可信性 在进行知识产权审判时,我们必须严格掌握驰名商标的承认标准,并坚决避免降低驰名商标的承认标准,以使不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能够已知商标被认为是驰名商标。客观存在驰名商标。商标是否驰名与该商标是否已合法确定无关。即使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实际上是众所周知的商标也不会损害其声誉。相反,与驰名商标的认可标准相距甚远的商标,即使勉强被承认为驰名商标,其声誉也不会得到很大提高,但有可能被怀疑被提升。苗木,甚至损害自己的声誉。[27]目前,作为示例,消费者尚未意识到被确认为驰名商标的单个商标的现状。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案件时,应当严格掌握认定标准,既不降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也不得故意鼓励承认或者任意扩大认定范围。 ,以保证对驰名商标的司法承认认真和权威。 (2)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识别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决防止当事方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拟诉讼”获得驰名商标的承认。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标通过司法承认被识别为驰名商标,一段时间以来,通过司法渠道对驰名商标的识别已成为企业界的热门话题。同时,人们也对可能的“确立”行为提出了担忧,认为这可能导致“驰名商标”的识别不真实,并降低驰名商标的“含金量”。 民事诉讼中驰名商标的识别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很少涉及局外人甚至公众的利益,基本上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很强的保护作用,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同一行业的竞争者。因此,原告串通造成的驰名商标识别,不仅对同一行业的竞争者不公平,而且最终将影响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从根本上危害市场秩序,也侵犯了市场秩序。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公众的利益。[28]因此,在司法承认驰名商标的实践中,法院必须加强对涉及驰名商标承认的案件的审查,并坚决避免有关当事方通过“虚拟诉讼”获得驰名商标。 。 (3)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的涉及著名商标识别的审判案件,并且仅在必要时进行。 在涉及驰名商标识别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确定不是案件的最终目的。驰名商标的确定只是确定侵权的前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确实有必要识别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作出裁定,以防止不当裁定损害商誉的公信力。已知商标制度。例如,在一个结案案件中,法院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原告并未明确要求法院根据投诉的事实和原因以及法院的判决确定该驰名商标。并未表明该裁决是基于原告的申请。看来,为了提高判决的可信度,法院主动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判决的内容违反了对驰名商标的被动识别原则。[29]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件因使用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而被起诉。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判定规则直接判定侵权,而不必通过判定。确定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做出驰名商标。[30]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承认被怀疑增加了丑陋的商标,也违反了驰名商标制度的根本目的,应在司法实践中坚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