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人民法院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内容,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 第9条下列材料可用作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 (1)相关材料,以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的相关材料; (3)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诸如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之类的相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其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主要商品的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过去三年。 第4条如果当事一方认为经过初步审查和公告的另一人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及其实施条例,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书相关资料。 如果该方认为已由另一人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则可以要求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及其商标的规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实施规定,并提交相关信息证明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材料。 哪些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案例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遵循“案件识别与被动保护”的原则: 1.商标所有者不能单独提起诉讼来确认驰名商标。 确认行动是指民权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确认该主体与争端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否驰名是事实状态,与他人无关,即没有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被告,并且众所周知商标投诉中没有被告,因此可以确定该驰名商标不符合已确认投诉的特征,并且不能成为单独的投诉。 2.人民法院承认驰名商标并执行被动原则。它不能根据其权利直接确认驰名商标。 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当事方要求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需要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商标时,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作出裁决:案子。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无需确定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如果被告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则人民法院只能审查并确定争议商标是否众所周知。也就是说,当人民法院无法确定侵权行为是根据一般商标侵权规则确定的时,商标是否驰名就成为人民法院确定商标是否侵权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识别驰名商标,商标法只能实施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3.人民法院裁定,驰名商标不是独立的诉讼。 由人民法院裁定驰名商标是需要在案件审理中确定的事实,而当事方要求确定驰名商标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被告侵权者是否构成侵权,并且不是独立的诉讼。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证据与普通商业案件的证据不同。因此,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能确信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必须确定证据并应对原始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发现事实错误。 第四,人民法院应当承认驰名商标,并执行案件认定原则。 判决书中确定的驰名商标仅对判决书中涉及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必影响其他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判决书的正文中确认了驰名商标是当事人的要求。这样做可能会使动态且不断变化的驰名商标变为稳定和静态。不应在判决书的正文中予以确认,而应在判决理论中予以确认,并且不存在拒绝驳回确认驰名商标的请求的判决。 第五,人民法院裁定驰名商标应实行统一备案原则。 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情况,为了维护司法承认的权威,我们建议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应由省级中级法院统一处理。资本来确定它们是否是驰名商标。判决生效后,它将向高级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