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有哪些? 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立法较晚,而《驰名商标识别和管理暂行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扩展了驰名商标的保护:1。禁止在不相似的商品上注册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不当注册可能会损害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拒绝其注册申请。如果已经进行了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撤销它。2。禁止在非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他“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意味着该商品与驰名商标的注册人有一定关系,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该商标注册。3。禁止将其用作公司名称。自认定驰名商标之日起,其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并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予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要求撤销。修订后的《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相似商品或服务,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 试述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企业申请正式认可的商标类型。它在中国广为人知并享有很高的声誉。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当未注册或使用不同或不同商品的注册申请被禁止使用时,驰名商标被赋予相对广泛的专有权对。此外,“驰名商标”控股公司的公司名称和网站域名将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别法律保护。迄今为止,已有1624个商标被中国“驰名商标”认可,其中有98个外国品牌。 驰名商标识别程序和条件 1.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必须将该商标确认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该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三,当事人依法提出了申请。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有关公众中广为人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标记的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有关的消费者,生产由商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运营商以及涉及分销渠道的卖方和相关人员。“著名商标”源自“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根据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了驰名商标制度,以充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合理保护相关商标所有权,保持公平竞争,并停止侵犯他人商标的专有权。。驰名商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可以帮助企业巩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可以解决诸如恶意抢注和不同产品的相似商标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公司已将其商标申请为驰名商标。。所谓驰名商标与所涉及的侵权纠纷有关,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效力也具有一定的范围和强度。在此争端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其他侵权纠纷中享有对驰名商标的待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时在范围内获得特殊保护。目前,中国实行双轨制,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均可以承认,但必须以当事方的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以当事方为基础。损害相关权益。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与普通商标的保护不同,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驰名商标受到不同类别的保护。只要是公认的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就不得在其任何产品中使用驰名商标。2.行政认可:中国所有驰名商标均已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与人民法院相比,被认可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和复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那些政党,那些派对。2-1。商标局批准: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有关材料必须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提交。有关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应及时邮寄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确定商标是否驰名。近三年来的主要商品,如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资料。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商标的,可以提供该商标被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2.审查和处理保护申请 (1)案件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商标管理中的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审查:规定情况的,由市(地,州)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商应接受有关各方在请求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所有案件材料应提交给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应将受理情况通知书发给那些政党,那些派对;自受理当事方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所有案件材料均应提交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发生本案的,属于有关规定的情况,也可以报商标局;不属于规定情况的案件,应当按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资料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本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与驰名商标保护有关的案件材料。他们的管辖权:案件应当自收到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商标局;对于不属于这种情况的情况,相关退回原受理机构的材料,应按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处理决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知名度。如果受理的案件与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基本相同,并且另一方不反对该驰名商标,尽管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不是众所周知,此案已被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决定或处理。如果受理的案件与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不同,或者另一方对驰名商标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该驰名商标不成立,则可以通过商标局或商标复审委员会进行。和裁决委员会重新审查并确认了驰名商标材料。驰名商标保护决定应当由加工代理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商标局。 论述题: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1.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商标必须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2.该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三,当事方依法提出了申请。 1.《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有关公众中广为人知并享有很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标记的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有关的消费者,生产由商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运营商以及涉及分销渠道的卖方和相关人员。 “驰名商标”起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了驰名商标制度,以充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合理保护相关商标所有权,保持公平竞争,并停止侵犯他人商标的专有权。。 驰名商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帮助企业巩固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应对诸如恶意抢注和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已申请对其认可该商标是著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与所涉及的侵权纠纷有关,并且其作为驰名商标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保护。在此争端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其他侵权纠纷中享有对驰名商标的待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时在范围内获得特殊保护。 目前,中国实行双轨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承认,但必须以当事方的申请或请求以及该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必须根据有关权益的损害。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与普通商标的保护不同,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驰名商标受到不同类别的保护。只要是公认的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就不得在其任何产品中使用驰名商标。 2.行政认可:中国所有驰名商标均已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与人民法院相比,他们认可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和复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2-1。商标局批准:申请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必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应当及时邮寄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应当确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果有关各方认为其商标是驰名商标,他们还可以要求商标局确定其商标是驰名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案件裁定,被动裁定和裁定的原则,审理商标,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确定案件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并给予有力的保护。从2001年7月到2005年10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华能”,“国美电器”,“启征”等72个著名商标。在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确定的42个驰名商标中,有9个为外国人。 5.有必要将驰名商标作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制度,而不是作为荣誉称号和广告资本,更不用说伪造以获得这种特殊的“资本”,它甚至引发了根本不存在的商标争议,从而被公认为是诉讼中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用于维持公平竞争,不能用作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这是最低业务规则。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在中国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是: (1)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可能引起混淆;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 (2)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的复制,仿制或翻译,会误导公众并引起他人的利益。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将被损害。(《商标法》第2条第13条) 1.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如果当事人认为最初获准和宣布的其他人的商标属于规定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如果一方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处于规定的情况,则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并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该商标众所周知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况,则可以提出书面请求,禁止在城市(州或州)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在案件发生地上方,并提交其商标证明相关知名材料。同时,复制其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可用于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 (1)相关材料,以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的相关材料; (3)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诸如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之类的相关材料。 ; (4)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其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主要商品的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过去三年。 一方依法要求保护其商标时,可以提供记录,证明该商标已被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2.审查和处理保护申请 (1)案件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商标管理中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审查: 对于被视为处于规定情况的案件,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自15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给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接受当事方要求的日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发生本案的,属于有关规定的情况,也可以报商标局; 被认为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案件,应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资料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本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其管辖范围: 认为属于第一种规定情况的案件应在收到辖区内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商标局。 。; 对于不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应将相关材料退还给原受理机关,并应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规定。 (3)处理决定 在保护商标时,商标局,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知名度。 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基本相同,另一方不反对该驰名商标,尽管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表明商标不知名受理该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受理的案件不同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或者如果另一方对驰名商标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该驰名商标不是商标,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委员会重新审查了驰名商标材料并做出了决定。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决定,应由加工机构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商标局。 3.其他情况 从认可驰名商标之日起,其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并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批准注册;如果 已注册,则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日期起两年内,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商标。在判断上述行为是否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时,应考虑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