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用商标的情形,不得使用上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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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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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名称相同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标志性建筑的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的内容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手段。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排除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一部分的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区别,即《商标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论述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事标志和勋章注册商标,并且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相同,具体位置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不允许商标注册;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国旗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中有九个项目。具体参见商标法第10条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名称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标志性建筑的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或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上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这两个有区别吗?

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哪些标志不应该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地标建筑的名称和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的内容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查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哪些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如果使用三维商标来申请注册商标,则只能根据产品性质产生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产品形状或赋予产品实质价值的形状未注册。

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正在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这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未经注册和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相异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他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它将不会被注册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