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商标的使用及其法律意义 商标的法律意义在于在法定期限内其注册商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从内容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专有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签权。 驰名商标对商标权人的意义。不要很笼统的。注意对象。是对商标权人。 法律意义:如果发生著名的商标侵权案件或商标异议,商标复审裁决或诉讼,则该商标将受到除相同或相似以外的更多商品或服务的保护。结果,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标权范围可以扩大到不同的商品或服务。 除了法律含义外,还有许多其他经济,宣传和其他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都是附属于驰名商标的,而不是驰名商标本身赋予商标所有者的含义。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将提供经济激励措施,例如在包装和广告上标上自己的驰名商标,以在竞争中获得不正当优势。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受国内法保护 驰名商标是无形资产。拥有驰名商标的人等同于掌握炼金术。 为了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这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当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识别中国驰名商标的目的是解决商标权冲突并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被识别后,中国商标和商标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权利。 确认 驰名商标后,它们可以比普通商标受到更多保护。承认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一种法律保护方法。它采用了被动保护的原理。如果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遇到侵权纠纷,可以将该驰名商标作为受保护的备案,并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由未在中国注册的其他驰名商标复制,仿制或翻译的。中国,这可能会引起混乱,并且没有注册和禁止采用。申请不同或不同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不得注册且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申请商标时,不受本段规定的五年期限的限制。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撤销导致其遭受损失的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撤销企业名称登记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及时移送案件。涉及涉嫌假冒商标的有关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模仿和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其他人如果将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用作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商标,很容易引起混淆,则它应对制止侵权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这些法定规定是指: 1.除了通过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外,在中国被认可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也有权禁止他人在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一定范围的非相似商标。 2.在鲜明的特色和高度的知名度下,在中国被认为是驰名商标的商标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用作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3.在判定侵权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的所有者,则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很有可能会确定被告与其商标相似。 4.随着Internet的蓬勃发展,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扩展到这个虚拟空间。换句话说,驰名商标的权力已经扩展到互联网,也就是说,绝对禁止他人恶意预先注册域名和驰名商标,并使用相同或与其他知名商标相似的域名。 具体来说,驰名商标的使用对商标保护具有以下好处: 1.反对恶意抢注; 2.反对不同商品的相同(相似)商标效应; 3.识别相似商标更容易; 4.在提起调查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时,对提交量没有限制; 5.禁止其他公司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公司名称; 6.避免电子商务中的域名注册问题。 3.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受外国法律保护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对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做出了有效而具体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第1款规定,如果商标构成注册或使用国的主管当局的所有权,而该注册或使用国属于享有该保护的人约定,用于相同或在该国已经广为人知的类似产品上对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很容易引起混淆。本联盟的会员国应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根据其本国法律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要求使用其职能和权力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被其他知名商标伪造或模仿的商标,这可能会引起混淆。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 1967年文本的第6-2条原则上适用于非以注册商标标记只要这些商品或服务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就意味着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一定联系,这可能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执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 。注册或未注册的著名商标是我们的义务。 超越地理范围的垄断权,是指驰名商标的专有权,它不是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商标专有权,而是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国家/地区(在至少近200个《巴黎公约》成员)必须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说,当商标在注册或使用国被商标当局确认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其他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模仿并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它应该被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是伪造,伪造或模仿另一个知名商标的商标,这很可能引起混淆。这可以称为“相对保护主义”,并已被大陆法系中的许多国家所采用。许多拥有习惯法制度的国家/地区采用“绝对保护主义”,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似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且还有权禁止使用所有其他产品其著名商标。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进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也认可了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可,从而使中国的著名商标解决国际商标权纠纷。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中国的驰名商标代表了企业形象 中国的驰名商标是企业,城市甚至地区的经济名片。 驰名商标不仅是一项智力成就,而且是企业文化的象征,它是公司光彩形象的代表。实践证明,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含金量越高。驰名商标不仅可以使指定产品的价值增加一倍,而且可以使企业的其他产品受益,增加企业对外界的吸引力,从而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增加一倍。 驰名商标的所有权是衡量地区经济发展的指标。谁拥有更多的著名商标就意味着他们拥有很多钱。中国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等沿海省份,由于经济发展,在中国拥有的驰名商标数量也位居全国前列。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驰名商标的作用日益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良好的产品质量和较高的企业声誉。对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来说,驰名商标是宝贵的财富,这意味着广泛的市场份额和非凡的创业能力。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不仅集中在质量,外观等方面,而且注重品味和时尚,这代表了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和信息的不断扩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标本身包含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产。 驰名商标可以向买方传达有关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许多信息:卓越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买方的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以及对买方的满意度心理享受等待。市场上久经考验的信息简化了买卖双方的购买行为。换句话说,购买者在购买时不需要一一理解上述信息,而只需要批准商标即可。这就是基于信任的所谓“品牌购买”;卖方不必不知疲倦它会详细宣传上述信息,并且在销售过程中只需通过广告和其他传播媒体来重复其商标即可。 因此,可以说,驰名商标已成为接连的买卖双方之间的稳定纽带。 试述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法律保护 有关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应及时邮寄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确定商标是否驰名。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果有关当事方认为其商标是驰名商标,他们还可以要求商标局确定其商标是驰名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2-2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根据《商标法和法规》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果有关当事方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驰名商标。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2-3人民法院的裁定:在商标争议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法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由人民法院发布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许多企业已经通过新兴的司法手段将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积极意义。企业;同时获得司法承认该方法可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使驰名商标的识别更加方便,已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方法。 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 先决条件 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是:(1)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很容易引起混淆;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2)申请注册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其他商品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会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利益。(《商标法》第2条第13条) 1.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如果当事人认为最初批准和宣布的其他人的商标处于规定的情况,则他们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合理的相关材料,已知您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并提交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在商标管理中,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规定的情况,则可以向城市(地方,(州)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有关材料证明其商标是众所周知的。同时,复制其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用来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识的相关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的使用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材料; (三)证明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其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的使用近三年来的主要商品,如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资料。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商标的,可以提供该商标被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2.审查和处理保护申请 (1)案件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商标管理工作中的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审查: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有关当事人的起诉。它认为属于规定情况的情况在请求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所有案件材料应提交给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应将受理情况通知书发给那些政党,那些派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当事方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所有案件材料均应提交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关案件属于有关规定的,还可以向商标局提出。认为不属于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资料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本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其管辖范围:案件应当自收到辖区内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商标局;对于不认为是这种情况的情况,退回原受理机构的材料,应按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处理决定 在保护商标时,商标局,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知名度。如果受理的案件与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基本相同,并且另一方不反对该驰名商标,尽管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不是众所周知,此案已被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决定或处理。如果受理的案件与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不同,或者另一方对驰名商标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该驰名商标不成立,则可以通过商标局或商标复审委员会进行。和裁决委员会重新审查并确认了驰名商标材料。为了决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工部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抄送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