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1.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含义不同驰名商标是中国的驰名商标,享有很高的声誉。普通商标并不需要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也不需要享有很高的声誉。2.识别或获取方法不同。普通商标通常由商标局标识,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3.保护强度不同。普通商标使用的大多数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不受特殊法律保护;一旦确定了驰名商标,便会受到特别法律保护。普通商标仅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在允许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型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驰名商标及其独创性和独特性具有不同级别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抵抗他人的恶意注册;其他公司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作域名注册;其他公司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作公司名称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注册后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法律依据:应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是在当事人要求下处理商标案件时必须承认的事实。在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的期限,程度,地理范围;)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 (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法律含义是使该商标能够享受对不同或相似商品的扩展保护。它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商标的原创性;商标的知名度;想要获得扩展保护的产品的相关程度以及驰名商标的指定商标。 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毫无疑问,含金量或权威性也没有问题。原则是“案例识别,被动保护”。驰名商标仅在确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情况下仅具有参考价值。 驰名商标不仅具有普通商标的区别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它们已经为消费者和运营商所熟知和信任,并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征使其经常成为侵略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此类侵权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做出了有效而具体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第1款规定,如果商标构成注册或使用国的主管当局的所有权,而该注册或使用国属于享有该保护的人约定,用于相同或在该国已经广为人知的类似产品上对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很容易引起混淆。本联盟的会员国应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根据其本国法律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要求使用其职能和权力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被其他知名商标伪造或模仿的商标,这可能会引起混淆。《世贸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 1967年文本的第6-2条原则上适用于与以下标志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只要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就表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一定关系,可能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执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并保护其成员。在中国注册或未注册的国家中国的驰名商标是我们的义务。 为了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这次是对商标法的修改,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模仿和翻译其他内容尚未在中国注册如果将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用作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商标,很容易引起混淆,则它应承担制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 著名商标通常被省级工商局(包括一些市级工商局)认可。它受当地法规管制。与其享受对非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扩大保护,不如倾向于在省内享受某些特殊政策服务(例如,禁止其他人在省内注册带有商标的公司名称),这就是也更具有企业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