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哪些商标侵权赔偿 如何认定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1.承包商对商标的使用是否直接侵权 (1)承包商是否是商标的用户 根据《合同法》,加工合同是指承包商根据订购者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结果并由订购者付款。在涉及OEM的加工合同中,加工承包商仅根据订购者的指示对商品实际使用商标,而承包商的行为仅是物理附着行为,这对于订购者使用商标是必需的。商标实际使用的技术条件实际上是人为制定的。此外,根据加工合同的特征,加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归咎于订购者。因此,即使在处理合同期间发生商标侵权,也应将结果归咎于订购者,承包商也不应承担侵权后果。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沪高敏三(终)字第65号终审判决:“在签字和加工过程中,国内加工方在商标上标记了产品。尽管该表格是由处理方执行的,但实质上,商标的真正用户仍然是海外客户。 ” (2)加工承包商的使用是否是商标使用 商标侵权包含两个部分: 首先,使用了他人的商标; 其次,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2.承包商在加工合同期间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由于承包商在加工合同中使用商标并不构成直接侵权,因此承包商是否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教a并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间接侵权主要包括两种:教be侵权和帮助侵权。如果承包商诱使侵权人为侵权人,则通常不存在处理合同的情况。在这里,我们仅讨论帮助侵权的情况。 帮助侵权的一般组成部分是: 1)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2)主观过错; 3)客观有益的行为。 特定于处理合同,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涉外OEM处理; 另一个是普通合同处理。对于与外国相关的OEM加工,由于商标的地区性,订购人在海外销售带有国内权利人商标的商品不会侵犯该权利人的商标权。对于普通的加工合同,由于订购方实际上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因此存在直接侵权。错误的确定主要体现在两个地方司法文件中都对承包商的谨慎义务的确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