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是知识产权类别的财产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封堵,扣押和冻结财产的规定》,动产的封存期限为1年;房地产的密封期限为2年;以及冻结其他财产权2年。 申请执行死刑的人可以申请续签,续签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的一半。 商标的专有权应包括在“其他财产权”范围内,为期2年。 商标使用权能否成为财产保全对象? 商标使用权是一项可以为用户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特别是著名的商标通常包含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护的解释》,商标使用权可以作为财产保护的对象。 特别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留的解释: 第1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保留注册商标权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发出协助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其中指定了名称,注册人,注册证书编号,保存期限,以及协助实施注册商标的保存工作,要求商标局协助进行保存,包括禁止转让,取消注册人等事项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处理商标质押注册。 如何查封商标权 1.财产保全的内容 人民法院需要保留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其名称,注册人,注册号以及商标的保存。需要商标局协助保存的注册商标实施保存的期限和内容包括禁止转让,取消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商标质押注册的注册等事项。 2.注册商标的财产保护期 注册商标的保存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应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计算。仍然需要对注册商标采取预防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存期届满之前,向商标局重新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存。否则,视为自动释放了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护。 3.保留的注册商标不得重复保留《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的保存应当密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法。如果财产已被密封和冻结,则不得再次密封和冻结。 如何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财产保全和执行 有关商标权财产保护的问题: 1.财产保护的内容 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属于无形财产,因此,采取保全措施的内容要比有形财产的保全更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的财产保护的解释,财产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转让,变更,注销,质押等事项。也就是说,法院限制权利人行使商标转让,变更,撤销,质押等权利。使用权的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商标所有者仍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它们。 2,保存方式 国家商标局负责全国范围内商标的审查,批准和使用管理。因此,法院应采取措施保护注册商标,并且必须通过商标局协助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有必要保全商标权,并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发出协助通知书,注明商标名称,注册人,注册人。证书编号,保存的期限和协助执行保存的内容,即禁止转让,更改,商标,质押和其他事项的禁止。 3.安全期 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每次注册商标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仍然有必要继续对商标采取预防措施,则法院应在保存期限届满之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执行协助通知,要求继续进行保存。否则,将视为自动释放商标的财产保护。 4.不要重复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的“财产保护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保留已经保留的注册商标权。法院应在向商标局提供的协助通知书中明确,明确地提交需要保留的商标相关信息,以确定不同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的保留是否是双重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