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和普通商标保护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说,“中国名牌产品”必须具有高度市场知名度的商标。同样,驰名商标产品的载体必须具有卓越的质量和竞争优势。某些产品(例如鄂尔多斯牌羊绒衫)既是中国知名品牌产品,也具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这两个荣誉在彼此认同的过程中也具有相互参照的价值。 但是,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和驰名商标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1.两者的法律依据和执行部门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依法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第5号“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条例”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权利。对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估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十二号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动委员会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评估。 2.两者具有不同的含义。驰名商标是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众所周知的商标,并享有很高的声誉。中国名牌产品是指产品物理质量已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上均处于前列,具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并且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内涵是商标,而驰名商标产品的内涵是特定产品。 3.两者的对象不同。驰名商标的承认对象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产品的评估仅限于中国企业的产品,以及使用外部商标的产品的申请国家(国际)不被接受。 4.两者的评估机制不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审查办法》,驰名商标将从企业荣誉转变为法律保护手段。这项新法规的出台,意味着著名商标批量评估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对中国名牌产品进行一次评估,中国名牌战略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发布用于评估中国名牌产品的产品目录。 。不在年度评估目录中的产品申请将不被接受。 5.两者具有不同的识别条件。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商标历史和使用范围的有关材料;有关商标的促销和促销方式,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以及广告数量的有关材料;等等先前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材料;过去三年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生产,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销售区域范围等相关材料。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估重点是:物理质量水平;市场份额,出口汇率,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及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产品实施的标准水平;企业的计量检验制度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客户满意度等指标必须处于行业的前列。 6.两者的后果是不同的。驰名商标被确认后,比普通商标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众所周知,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案例确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如果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遇到侵权纠纷,可以将驰名商标提交给商标局作为保护记录进行仲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审查办法》,驰名商标在没有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对企业没有意义。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估主要是为了授予企业荣誉,这是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 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一方面,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受《巴黎公约》的约束,另一方面,在国内法中,可以在第11条所述的“驰名商品”一词中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受到处罚。 “可以看出,驰名商标应受到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是,以上规定尚不清楚和不足。本文仅列出一些中国机构(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的一些具体做法,并探讨中国对待驰名商标的态度。 中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在此之前,在商标注册审查中,使用了说服教育的申请来退还某些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例如可口可乐和三菱。 中国将在注册某些知名商标时放宽对“不可注册商标”的限制。五粮液酒以“五郎液”为注册商标。尽管它直接代表商品的主要原料,但考虑到该酒数十年前已获得国际金奖,并且已经由国家商标局注册,“五郎夜”已成为驰名商标。另一个例子是在1980年代批准了海外“维生素”商标(用于豆奶产品)的注册申请。 实际上,中国实行了传统名优产品“全面注册”的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商标专用酒瓶贴制作通知书》,在茅台等13个著名酒庄率先登记了24种酒瓶贴。 如果商标已成为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由于其独特性的丧失,通常禁止注册。但是,对驰名商标要特别注意。美国的JEEP汽车商标和杜邦的Freon制冷剂商标已成为中国的商标名称,但考虑到它是驰名商标,有关政府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吉普车必须称为越野车。诚福制冷剂;禁止在酒精商标上使用Champagne或Champaggle,商标局已依法注册了上述商标。 从1988年到1989年,注册商标为“天下井”的葡萄酒出现在中国的杭州市场上。“万宝路”香烟的包装基本相似,并且印章上的商标类似于“万宝路”香烟印章。有关部门认为,“万宝路”已在中国注册,并已成为中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它是一个著名的商标,并被勒令停止生产“世界风光”葡萄酒并被罚款。 中国的做法表明,驰名商标在中国受到特别保护。这在驰名商标的注册中得到了体现。即使在我国尚未加入《巴黎公约》之前,我国也要给予审慎和特别的照顾;它这样做;在处理驰名商标的侵权纠纷时,认为在不同类型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国履行了《巴黎公约》规定的义务,实行了国民待遇。 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中国已有一些成功的实践和经验,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结合实际情况,中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中国驰名商标的现状太少,在世界上没有绝对优势。绝大多数著名商标产品都是小批量的,缺乏规模经济。正是这些鲜为人知的商标有时被中国企业忽视,却被抢注到国外,造成了被动而巨大的损失。驰名商标经常因其良好的信誉,大量的产品销售以及消费者的认可而被他人抢注,仿造和模仿。事实上。实际上,商标侵权案件大多发生在具有一定声誉和声誉的商标上。因此,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从现行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给予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二)驰名商标注册的特殊规定; (3)将驰名商标结合有特殊规定的商品。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是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非人类类商品(或服务,下同)。在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中,商标所有者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即使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没有超过此限制。但是,随着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呼吁,这种情况已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