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的三维标志

提问时间:2020-05-09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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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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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哪些情形下不得注册?

法及相关规定,哪些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

您好,《商标法》第12条规定:“将三维商标用于商标注册是仅由产品的性质,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产品的形状或产品具有重大价值该形状不能注册为商标。 ”

以下三个三维徽标形状不能注册为商标:

1.仅由产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例如书本形状,普通灯泡形状等;

2.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例如剃刀的形状,菜刀的形状等;

3.使产品具有重要价值的形状,例如轮胎的形状。希望它可以帮助您希望采用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哪些情形下不得注

根据商标法规定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相似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徽标和特定位置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军事旗帜等相同或相似,但该国政府批准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误认商品或原产地的质量和其他特征;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

以下标志可能未注册为商标:

(1)仅具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其他人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12条如果使用三维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则其形状完全取决于产品的性质,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产品形状或形状提供实质性价值的产品可能无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