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求答案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名称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地标性建筑的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标志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得到组织认可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除授权者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手段。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排除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一部分的地名。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图标有哪些?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的内容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查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013新商标法全文第十条 哪些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相似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徽标和特定位置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军事旗帜等相同或相似,但该国政府批准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误认商品或原产地的质量和其他特征;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具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其他人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