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商标买卖,澳洲商标侵权

提问时间:2020-05-0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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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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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标侵权与商标犯罪

如果他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们自己的产品,那么如果他们在自己的产品上放置了更多人的商标,这就是商标犯罪

如果国内的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了怎么办?

澳大利亚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的区别

1.地理标志用于将某生产地点的相似产品与其他地方区分开,并且商标与生产者密切相关:同一地点的不同生产者生产的相似产品只能通过商标加以区分。2.商标可以转让,但地理标志不能转让。3.不同的客观性:地理标志是数千年历史的积累,是客观存在的,而商标则是个人或少数人的主观努力的结果。4.地理标志不受时间限制,商标有时间限制。5.表达的质量联系程度不同:地理环境和人为因素完全或基本决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征,商标通常与质量关系不大。6.地理标志是公共权利,商标是私人权利。

我国商标异议和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的区别 作者

1.异议期限不同

国内商标异议的期限是自首次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请求;澳大利亚的反对期不仅规定了三个月的反对期,还规定了一个续签期。在异议期内,要求注册服务商根据异议人的以下信念给予宽限期:该异议人是异议人的雇员,代理人,不可抗力等,或者该异议人和该异议人试图协商解决含义等;并基于前三个原因之一还可以在异议期到期后请求续签,不受异议期三个月之内的续签申请限制,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根据雇员之间的关系和代理随时向处长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反对的不同原因

引起国内反对的理由可以基于以下原因: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形成相似商标,他人恶意滥用先前商标的使用,违反《商标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商标法,驰名商标等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理由;而且在澳大利亚提出异议的理由比在中国提出异议的理由更为广泛。根据《澳大利亚商标法》第五部分第二部分的规定,异议的原因主要包括:

(1)基于拒绝接受《​​澳大利亚商标法》第4部分第4部分的理由提出异议。拒绝的理由包括:商标构成欺骗性近似,并包含特定商标(通常是指该国家的名称,标志性建筑物),或国际组织的标志等),不能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商标,不能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良商标或其使用,均属违法,并可能导致欺诈或混乱

(2)商标的申请人不是所有者,也就是说,对商标注册的异议可能是因为商标申请人不是商标的所有者。

(3)申请人无意使用商标

反对商标注册可能是因为商标申请人不打算对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以下操作:

A在澳大利亚使用或许可该商标;

B将商标转让给一个团体,以使该团体能够在澳大利亚使用该商标。

欺骗性近似的定义:如果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非常相似,并可能引起欺骗或混淆,则该商标在欺骗性上类似于另一个商标。

(4)商标包含虚假的地理名称

(5)商标类似于在澳大利亚已获得声誉的另一个商标。

(6)基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欺骗性和其他商标或异议的注册申请:申请或修改支持该申请的文件违反了该法律; B司法常务官接受注册申请的证据或该陈述实质上是错误的。

中国通常要求商标夸大和欺骗都是必不可少的,而澳大利亚仅要求欺骗而不是夸大。

三种不同的异议审查方法

中国的商标异议申请通常是由异议人提交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商标局通知被申请人做出答复的申请。被申请人答复后,商标局进行书面复审并直接提出异议设立与否的决定; 《澳大利亚商标法》第54条规定:“注册服务商必须为异议和申请人提供听证机会以提出异议”,这意味着澳大利亚注册服务商必须充分听取异议人和商标申请人的意见(即持不同政见者)给予他们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种不同的救济程序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商标异议决定后,当事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决。;而且《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申请人或反对者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司法常务官根据第33条做出裁决”,这意味着反对者可以在司法常务官做出决定后直接向联邦法院上诉,反对派确定的救济程序中,行政复议程序较少。

第五,提出异议的权利有所不同

中国没有关于商标异议权是否可以转让的规定;但是,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异议人只能转让商标异议权(即异议是以未提出异议的人的名义进行的),足以书面通知书记官长该异议的权利或利益已转让给另一人,并且该异议尚未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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