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个 你好!非凡的知识产权将回答您的问题。驰名商标的识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产品质量享有良好声誉。第二,它是众所周知的,也是众所周知的。第三,在相当广阔的地理区域中享有声誉。第四,由特定机构确认。 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有哪些 中国大部分驰名商标都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与人民法院相比,被认可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和复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那些政党,那些派对。在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的期限,程度,地理范围; (4)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 (5)其他使商标著名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公众对商标的认识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任何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作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保护记录; (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根据我国尚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第十五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有关公众中广为熟知并享有很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某些带有商标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运营商以及涉及分销渠道的卖方和相关人员。 第3条下列材料可用作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 (1)相关材料,以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的相关材料; (3)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相关材料,例如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 (4)证明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包括与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商标为驰名商标有关的材料; (5)其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主要商品的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过去三年。 第4条如果当事人认为经过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另一人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书相关资料。 如果当事方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则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及其商标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实施规定,并提交相关信息证明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材料。 第5条在商标管理中,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况,并要求对其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则他们可以前往本市(州或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要求,禁止使用该商标,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该驰名商标。同时,复制其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商标管理中的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未经许可,在与当事双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商标,可能会造成混淆; (2)未经许可,使用与当事双方在中国注册的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能会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对于认为属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接受双方请求之日算起的几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属于本案的,还可以向商标局报告。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应按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与驰名商标保护有关的案件材料。其管辖范围内的部门。 对于认为属于本条例第六条第1款情况的案件,应在收到市(州,州)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给商标局。 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情况,有关材料应退回原受理机关,并应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实施条例。 第8条商标局应自收到相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案件发生的地方),并将副本发送到当事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 除了与驰名商标认证有关的材料外,商标局还应将其他案件材料退还给发生案件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第9条未被承认为驰名商标的,从承认结果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使用同一商标来提出承认请求。 第10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驰名商标时,应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种因素,但前提不是商标必须符合所有本条规定的因素。 第11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知名度。 第十二条当一方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要求对其商标进行保护时,可以提供记录,表明该商标已被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基本相同,另一方不反对驰名商标,尽管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商标不知名受理该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受理的案件不同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或者另一方对驰名商标提出异议并提供商标不知名的证据,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委员会重新审查了驰名商标材料并做出了决定。 第十三条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已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会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则可以向企业名称注册机构申请注销该商标。企业名称注册。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请按照《企业名称注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将涉嫌假冒商标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15条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利,加工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商标复制到商标中办公室。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限制措施,并加强对驰名商标识别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涉及驰名商标识别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为个人利益从事舞弊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处理与驰名商标识别有关的问题,并根据行政处罚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本规定将于2003年6月1日生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