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驰名商标案例分析题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 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一方面,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受《巴黎公约》的约束,另一方面,在国内法中,可以在第11条所述的“驰名商品”一词中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受到处罚。 “可以看出,驰名商标应受到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是,以上规定尚不清楚和不足。本文仅列出一些中国机构(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的一些具体做法,并探讨中国对待驰名商标的态度。 中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在此之前,在商标注册审查中,使用了说服教育的申请来退还某些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例如可口可乐和三菱。 中国将在注册某些知名商标时放宽对“不可注册商标”的限制。五粮液酒以“五郎液”为注册商标。尽管它直接代表商品的主要原料,但考虑到该酒数十年前已获得国际金奖,并且已经由国家商标局注册,“五郎夜”已成为驰名商标。另一个例子是在1980年代批准了海外“维生素”商标(用于豆奶产品)的注册申请。 实际上,中国实行了传统名优产品“全面注册”的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商标专用酒瓶贴制作通知书》,在茅台等13个著名酒庄率先登记了24种酒瓶贴。 如果商标已成为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由于其独特性的丧失,通常禁止注册。但是,对驰名商标要特别注意。美国的JEEP汽车商标和杜邦的Freon制冷剂商标已成为中国的商标名称,但考虑到它是驰名商标,有关政府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吉普车必须称为越野车。诚福制冷剂;禁止在酒精商标上使用Champagne或Champaggle,商标局已依法注册了上述商标。 从1988年到1989年,注册商标为“天下井”的葡萄酒出现在中国的杭州市场上。“万宝路”香烟的包装基本相似,并且印章上的商标类似于“万宝路”香烟印章。有关部门认为,“万宝路”已在中国注册,并已成为中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它是一个著名的商标,并被勒令停止生产“世界风光”葡萄酒并被罚款。 中国的做法表明,驰名商标在中国受到特别保护。这在驰名商标的注册中得到了体现。即使在我国尚未加入《巴黎公约》之前,我国也要给予审慎和特别的照顾;它这样做;在处理驰名商标的侵权纠纷时,认为在不同类型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国履行了《巴黎公约》规定的义务,实行了国民待遇。 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中国已有一些成功的实践和经验,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结合实际情况,中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中国驰名商标的现状太少,在世界上没有绝对优势。绝大多数著名商标产品都是小批量的,缺乏规模经济。正是这些鲜为人知的商标有时被中国企业忽视,却被抢注到国外,造成了被动而巨大的损失。驰名商标经常因其良好的信誉,大量的产品销售以及消费者的认可而被他人抢注,仿造和模仿。事实上。实际上,商标侵权案件大多发生在具有一定声誉和声誉的商标上。因此,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从现行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给予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二)驰名商标注册的特殊规定; (3)将驰名商标结合有特殊规定的商品。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是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非人类类商品(或服务,下同)。在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中,商标所有者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即使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没有超过此限制。但是,随着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呼吁,这种情况已经改变。 论述题: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的相关材料; (3)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诸如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之类的相关材料。 ; (4)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其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主要商品的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过去三年。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驰名商标已累计近1000个。 4-2。法院承认驰名商标的,应当按照上述五个条件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如果一方请求保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另一方不反对所涉及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也不会反对。复习一下。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确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复议。 根据2001年7月17日颁布的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作出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案件裁定,被动裁定和裁定的原则,审理商标,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确定案件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并给予有力的保护。从2001年7月到2005年10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华能”,“国美电器”,“启征”等72个著名商标。在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确定的42个驰名商标中,有9个为外国人。 5.有必要将驰名商标作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制度,而不是作为荣誉称号和广告资本,更不用说伪造以获得这种特殊的“资本”,它甚至引发了根本不存在的商标争议,从而被公认为是诉讼中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用于维持公平竞争,不能用作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这是最低业务规则。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在中国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是: (1)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可能引起混淆;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 (2)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的复制,仿制或翻译,会误导公众并引起他人的利益。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将被损害。(《商标法》第2条第13条) 1.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如果当事人认为最初获准和宣布的其他人的商标属于规定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如果一方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处于规定的情况,则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并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该商标众所周知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况,则可以提出书面请求,禁止在城市(州或州)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在案件发生地上方,并提交其商标证明相关知名材料。同时,复制其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可用于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 (1)相关材料,以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的相关材料; (3)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诸如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之类的相关材料。 ; (4)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其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主要商品的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过去三年。 一方依法要求保护其商标时,可以提供记录,证明该商标已被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2.审查和处理保护申请 (1)案件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商标管理中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应当审查: 对于被视为处于规定情况的案件,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自15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给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接受当事方要求的日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提交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发生本案的,属于有关规定的情况,也可以报商标局; 被认为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案件,应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资料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本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其管辖范围: 认为属于第一种规定情况的案件应在收到辖区内市(州,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商标局。 。; 对于不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应将相关材料退还给原受理机关,并应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规定。 (3)处理决定 在保护商标时,商标局,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知名度。 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基本相同,另一方不反对该驰名商标,尽管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表明商标不知名受理该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受理的案件不同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或者如果另一方对驰名商标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该驰名商标不是商标,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委员会重新审查了驰名商标材料并做出了决定。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决定,应由加工机构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商标局。 3.其他情况 从认可驰名商标之日起,其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并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批准注册;如果 已注册,则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日期起两年内,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商标。在判断上述行为是否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时,应考虑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 试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摘要]: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发展,成熟和完善的阶段。从当今日益发展的知识经济中,驰名商标的含义定义,驰名商标的识别标准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笔者试图提出一些简单的看法。 [关键字]: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稀释,无过错责任 介绍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历史悠久。自1984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以来,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开始。国家联合咨询部门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直接保护某些外国驰名商标。这个阶段的保护主要是简单的保护的目的是防止混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它已被提上日程,以防止我公司的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恶意注册,并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1987年,在北京医药公司诉日本制造商恶意抢占“同仁堂”一案中,国家商标局正式承认了中国的第一个驰名商标??“同仁堂”。在随后的几年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法制日报》,央视等公共媒体的支持下,于1991年9月宣布了中国十大著名商标:茅台,凤凰,倾销,北极星,五粮液,Lu州。等此后,国家商标局和巨人商标局分两批确定了另外9个和23个国内驰名商标,进一步扩大了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1993年,中国修订了《商标法》。同年7月,它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正式法律的保护,但它只能防止对商标的抢注性注册。真诚。在非恶意情况下抢注驰名商标的问题。1996年是对中国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一年。引入了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驰名商标的调整和管理的行政法规,即“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了定义。含义,驰名商标的保护首次扩展到非相似产品和服务。该法规体现了一个相对强烈的观念,即``行政决定为主要,案件识别为补充""。长期以来,它在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临时规定仅符合中国国情。许多法规,特别是对驰名商标和标准的认可,与国际惯例背道而驰。加入中国后,这种滥用现象更加明显。因此,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对暂行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完善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法规并保护驰名商标。该制度更加完善,从那时起,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系。 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识别;二是中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三是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结构相对简单,但是内容很多。它还在学术界涉及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例如:驰名商标的反稀释,对驰名商标权的限制等。当然,由于我的学术能力和信息不完整的限制,本文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驰名商标和域名的法律保护。这是一个相当前沿的问题,涉及到驰名商标和域名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在网络环境中保护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可 (1)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也称为驰名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作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之规定:注册或使用“图形”商标的国家/地区的注册机构认为某商标已成为该国家/地区的驰名商标,而另一商标构成该驰名商标的复制,伪造或翻译相同或相似商品的商标,当容易引起混淆时,成员国应拒绝或取消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有关当局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要求使用该商标。从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请求撤销该商标。该联盟的成员国可以规定禁止使用的时间段。对于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不诚实手段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没有规定任何时限。《公约》的这一规定已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并已成为保护成员国中驰名商标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中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与加入《巴黎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一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们商标法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经济的繁荣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外国商标,尤其是世界十大著名商标,例如: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士尼,雀巢,丰田所有这些产品在中国都广为人知。中国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有关公众中广为人知并享有很高声誉的商标。“有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带有商标标记的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涉及分销渠道的卖方和相关人员”。以下是两个含义: 首先,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即具有很高的可见度。这主要由一些证明材料证明,例如公众意识,广告的范围和强度以及商标使用的时间。《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公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其次,驰名商标中的驰名名称并不意味着它被所有人认可或在所有社会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而是意味着它在相关公众中是众所周知的。 (2)驰名商标的识别 驰名商标的识别与特殊保护密切相关,识别是实施保护的前提。如果识别的主题过多,识别的范围过大,识别方法过于主动,将导致驰名商标四处飞扬,不利于以真实的方式保护驰名商标。信誉高,实力强。驰名商标的具体主题,标准和方法讨论如下: 1.对已确定主题的限制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承认驰名商标的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根据事实确定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的权力,掌握工商企业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精通商标法,并被商标管理机关认可为驰名商标。商标,具有权威性和公平性保证。根据国际公认的惯例,法院可以在个别案件中确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该商标已被简化为普通商标,同时,它对其他竞争者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仅授予普通普通商标保护,则该商标实际上仍是驰名商标显然不符合法律地位。等等,对于行政机构而言,这些问题无疑是困难的,因为它们只能预先提供主动身份证明和两难选择。 显然,僵化的行政机关主动确定他们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因为商标是否可以成为市场上的驰名商标,所以依靠行政机关的强制性标识根本不可行。它的成功运作,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最好体现。基于其灵活性,采用“被动保护,案例识别”的新原则来识别驰名商标,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问题。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梯度问题,即发生商标纠纷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案件裁定。同时,该原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可以在争议时更准确地反映商标的状态。 (2)保护知名商标的空间梯度 正如在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中存在时间梯度一样,在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中还存在另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即:空间梯度问题。如上所述,商标声誉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客观存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有两个重要的时间和空间维度。显然,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存在空间梯度的问题。即: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不可能同时在世界各地或一个国家的所有地区广为人知,并且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例如:“可口可乐”是举世闻名的品牌,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来说,它显然从未听说过。还有传播最快的信息,这也存在世界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驰名商标受到空间梯度问题的保护,这一点体现在不能同时在所有区域内驰名商标这一事实。例如,驰名商标在大中城市是众所周知的,但不一定在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是众所周知的。另外,即使在同一地区,由于驰名商标的定位也不同,因此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发生商标纠纷时,有必要分析具体情况,不对驰名商标给予法律保护。因此,面对此类问题,驰名商标保护也必须采取“被动保护,案件认定”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案件认定保护。 。 两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1)通过相关国际条约保护驰名商标 自1883年《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以来,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的趋势。许多国际条约都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以特殊法律的形式保护驰名商标。现在这种保护越来越严格。 《巴黎公约》是最早的国际公约,其中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公约》第6条之二是保护驰名商标的经典规定。本条规定:联盟国家承诺,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它们应根据其权力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认为商标注册国的主管当局或曾经使用过的人认为他们已经属于有权在该国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的驰名商标包括复制,模仿或翻译,容易造成混淆,拒绝或取消注册以及禁止使用的商标。当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可能会引起混淆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或模仿品时,这些规定也应适用。《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了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在与以下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行业中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所有者,对于非类似产品允许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为了有效防止不当使用损害驰名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和显着特征,许多国家/地区对驰名商标实施了绝对保护主义,禁止任何行业的其他商标,包括与驰名商标不同或不同。在相似行业中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使用非商标商业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确立了高于《巴黎公约》的保护标准,并对驰名商标实施了跨类别保护。该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1967年的《巴黎公约》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带有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该商标用于异类商品或服务。暗示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这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2)中国现行法规中的驰名商标保护 在修订前的商标法中,中国基本上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它遇到驰名商标的保护时,必须从中国承诺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寻找依据。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重背道而驰。为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内容。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立法和执法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为驰名商标提供比普通商标更高的保护。2001年10月27日,中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结合了《 TRIPS协定》的要求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做法,根据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即“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被其他人。第二种是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即“申请不同或不同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由另一个人。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可以看出,与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中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特殊的。首先,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次,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产品的相似使用,还包括非相似产品的使用。 (1)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中国一直在寻求获得商标权的方式来寻求注册。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基础,未注册的商标通常不受法律保护。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时,以注册商标为准。根据事先注册的原则,如果首次使用商标的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一旦别人抢先申请注册,就无法获得商标权。根据商标权的独立原则,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的商标如果未在中国注册,则不受保护。这种“不注册,不保护”的原则可能会给知名商标所有者带来非常不公平的结果。尽管一些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实所有者仍在长期使用中,并努力树立商标的声誉。如果驰名商标是他人预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将不可避免地损害驰名商标及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注册获取原则进行例外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众所周知,可以获取商标权。具体内容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规定,如果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权利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该规定不违反《巴黎公约》和《 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也符合中国商标保护领域的实际情况。实际上,就我国商标保护注册原则而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本身就反映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该规定吸收了一定范围内获得商标权原则的合理内容,并给予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实现实质性正义,符合国际商标潮流。保护。 具体而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以下简称“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如果他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局拒绝他人的注册申请。(2)如果另一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商标复审过程中,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另一人的注册商标。 。自日期起五年内;对于他人的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3)如果另一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责令犯罪者承担制止该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4)如果另一人对相同或类似商品使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能会引起混淆,则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部门禁止其使用。(5)如果认为他人将其未注册的著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会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则具有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的人可以向主管当局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取消企业名称的注册。 可以看出,当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冲突时,法律优先考虑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是,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很多方面还没有达到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这比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无可比拟。首先,中国的商标法,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行为定义为侵权。《商标法》第七章仅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对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列出的案件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其次,根据“若干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犯罪者仅应承担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无权要求侵权人为消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承担民事责任;该法律还不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犯罪者施加民事制裁,例如罚款和收取侵权商品决定。第三,在行政处理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实施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可以收集和销毁商标。如果难以将商标与商品分开,则应将其一起收集和销毁。本规定适用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况。但是,对于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肇事者施加其他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第四,法律没有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在诉讼前向法院提出请求,采取措施命令中止有关诉讼和财产保全,并在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 。第五,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类别保护。如果其他人使用在不同或不同的产品上复制,模仿或翻译为商标的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则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的所有者无权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它们。可以看出,中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采取谨慎态度。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为了维持商标注册的原则,以敦促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中国注册其商标。但是,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仍然缺少《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法》在阐明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的同时,除了“若干解释”规定,犯罪者应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和相应的司法救济,存在权利不足和救济不足的情况,这对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非常不利。实际上,中国大部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外国驰名商标,而中国企业拥有的几乎所有驰名商标都是注册商标。仅仅因为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已经造成商标所有人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甚至还没有达到司法和行政救济中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这显然不符合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精神。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有必要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有权作出更加充分,明确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切实实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