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脉泉省著名商标,百满商标

提问时间:2020-05-0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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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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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山东省著名商标具备哪些条件

著名商标查询?

商标搜索的唯一官方组织是:商标服务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机构,以下简称“中心”)。具体的搜索方法如下:

1.该中心仅在国内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之前进行询问。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搜索的商标类型为中文(包括汉语拼音),英文(前缀)及其源代码结合商标。图形商标和商标的图形部分不受查询。

2.具有商标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权的组织可以通过传真,邮件或直接提交会计查询商标。

企业和个人只能使用直接付款方式来搜索商标。

3.根据检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除常规检索外,中心还可以处理紧急商标检索:

普通查询:查询结果将从收到“商标查询表”的第五天(法定假日除外)提供。

紧急查询:收到“商标查询表”以提供查询结果的48小时(法定假日除外)。邮件和zd紧急查询将不被处理。

市著名商标与省著名商标的区别?

在公司需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之前,驰名商标似乎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可的商标类型在中国广为人知并享有。声誉很高。中国的驰名商标是指在特定地理区域(例如省级领土)内更知名的商标。其中大多数出现在中国省级和市级荣誉商标的选择中,并且经常出现在地方法规中。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和联系。区别在于:识别机构不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该国的相关公众知道,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必须至少为该省或地方(城市)的相关公众所知;商标注册的要求不同:驰名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商标和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同时,由于每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或商标使用者的使用而不断变化,因此两者也可以相互转换。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变成驰名商标商标也可能会淡化为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请问办山东省著名商标需要多少钱

企业自愿申请驰名商标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免费。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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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著名商标的识别,管理和保护,有效保护山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共和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及实际根据我省的情况,已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山东驰名商标(以下简称驰名商标)是指山东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驰名商标的识别,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驰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识别,鉴定或者使用其他变相方法识别,鉴定著名商标。

第5条著名商标的识别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科学的原则,并将案例识别和集中识别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创造驰名商标。

第2章确认

第7条著名商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标注册人是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企业;

(2)申请认证的商标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和注册,使用期限一般为三年;

(3)商标所有者重视广告,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信誉度和认可度;

(4)商标指定商品的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

(5)以商标指定的商品的产量,销售,利润和其他指标在该省的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商标指定的商品具有更宽的辐射面和更高的市场份额;

(VII)商标所有人具有强烈的商标意识,并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注册商标受到严重侵犯和仿冒,应给予优先保护。

第八条著名商标识别的具体标准和有关事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9条如果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向当地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驰名商标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如果符合申请认证的要求,建议在签署意见后,建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申请认证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

第11条著名商标的识别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管理机构在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议讨论批准。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不会提交主任办公室进行讨论:

(1)申请人证伪;

(2)违反识别程序。

第十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定并出具《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经公告认定具有驰名商标资格。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或者由于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届满后三个月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展;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和续展。每次续约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权利

第十五条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产品包装,装饰,使用说明书和广告中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徽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和标记用于表示认证年份。著名商标的证书和徽标样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选择并建议参加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七条以驰名商标指定的商品,在相关的国家法律中可以视为“驰名商品”。

第十八条对于申请商标扩展注册和保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帮助。

第十九条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在企业名称前加上“山东”或“山东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