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国外研究现状,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则

提问时间:2020-05-09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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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

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体现在对国际立法的扩大保护中,然后各国的相继立法为它们提供了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的认定原则

在线等啊 结合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现状,评析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论述)

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在1985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直到1993年对《商标法》及其详细规则进行修正后,才开始保护驰名商标。详细规则中首先使用了“公众已知的商标”一词。,并明确规定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过早注册此类商标。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中国根据《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13条根据驰名商标是否已在中国注册作为区分依据,为驰名商标提供了不同的保护方法。

(1)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两种,一种在其他国家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另一种既未在中国注册也未在其他国家注册。尽管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由于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具有更多特殊属性,因此仍然可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具体来说,措施如下:

1.禁止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非法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本,可能会造成混乱,并且未注册且被禁止“”本文适用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另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法律禁止的法律包括注册或使用,复制,模仿或翻译的申请;

②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与其他驰名商标的适用范围相同或相似;

③它必须客观地引起“容易引起混乱”的后果。

本条款的核心是防止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之间的混淆。

2.注册期间可以获得特殊保护

中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仅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达产品的质量和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缺乏鲜明的特色。前款所列标志使用后具有明显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可以看出,普通商标的注册受到许多限制,众所周知的商标由于其自身的鲜明特征可以弥补缺乏鲜明性,因此法律通常会在这方面放宽其注册标准。例如,在1980年代,海外“维生素”商标被批准用于豆奶产品的注册申请。

3.授予商标所有者取消权

《商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为限。”根据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他人对于非法抢注,申请取消注册。美国必胜客商标“ Pizza Hut”和香港成雄有限公司的商标“ SHER WOOD”已在中国他人注册,商标局根据其申请确定了这些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受到特别保护,因此被取消相关注册商标。

(2)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1.提供跨类别保护

(或扩展保护)是将公司的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不相同或相似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