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的是,不得作为商标第四

提问时间:2020-05-09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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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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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这两个有区别吗?

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哪些标志不应该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的内容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查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哪些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如果使用三维商标来申请注册商标,则只能根据产品性质产生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产品形状或赋予产品实质价值的形状未注册。

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正在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这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未经注册和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相异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他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它将不会被注册禁止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以下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的内容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查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

相关法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1章概述

第1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有权,鼓励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声誉,保护消费者以及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并促进该法律是专门为发展制定的。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纠纷。

第3条商标局批准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供组织成员用于商业活动的标志,用以表明用户在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本法所称认证标志是指具有监督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能力的组织,并且该组织外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该组织来证明该产品或服务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服务质量的标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4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求专有权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引用日期2018-1-12]

不能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是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相似,并且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徽标和特定位置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

(3)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或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产地;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提供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其他人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第十二条在使用三维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给予商标的形状即可。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无法注册。

第十三条众所周知的商标,有关商标的持有人可以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要求保护驰名商标。

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正在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这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未经注册和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相异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他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它将不会被注册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应当事人的要求,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应将驰名商标认定为必须承认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识别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决定是否解决。根据案件的审查和处理需要确定已知商标的状态。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如果一方根据本法第13条主张权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

在审理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各方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以下事项:根据案件需要知道商标状态。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

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人或代表的商标,如果代理人或代表提出异议,则将不会对其进行注册和禁止。采用。

申请同一商品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申请人和另一人之间具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前款的规定,并知道如果另一个人的商标存在,另一个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会被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