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 修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提问时间:2020-05-09 20:51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20:51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有哪些

中国大部分驰名商标都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与人民法院相比,被认可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和复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那些政党,那些派对。在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的期限,程度,地理范围; (4)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 (5)其他使商标著名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公众对商标的认识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任何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作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保护记录; (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 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主要变化概括为:案例识别,被动保护

驰名商标的商标法相关条款

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将驰名商标识别为处理商标相关案件时需要识别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识别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商标局可以决定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根据检查和处理的需要知道商标的状态。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13条要求其权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驰名商标的地位。

在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主张其权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驰名商标的状态根据情况需要。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产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怎样的

(1)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在各个国家/地区的概述中,驰名商标的识别主要有两种模式:主动和被动。

(1)积极确定是指在没有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要求确定商标是否驰名,以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以及目的是给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2)被动确定是指在发生商标权争议时,确定商标是否众所周知,以及是否应商标所有者的要求给予扩展的保护范围。

(2)中国驰名商标承认原则的变化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识别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主动识别,全面保护

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之前,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被当作自愿识别和全面保护的基本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颁布的“暂行规定”从七个方面对大量商标进行批量认定:(一)商标的商品销售量。中国和销售区域; (二)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量,利润,市场份额等)及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商标的商品国外或地区的销售量和地区; (四)商标广告; (五)商标的首次使用和持续使用的时间; (六)商标在中国及国外,地区的注册; (7)其他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不可否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主动识别和全面保护”的方式,在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个基本的保护模型。

首先,此基本保护模型违反了保护驰名商标的目的。自诞生以来,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直是世界上两个不同商标保护体系协调工作的产物。也就是说,当商标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的保护在国际上不平衡时,《巴黎公约》将对商标使用原则给予优先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旅行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非相似商品使用的保护。但是无论如何,两项国际条约给予的驰名商标保护是逐案确定和被动保护。即,当存在侵权纠纷并且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通过请求识别驰名商标获得的扩展保护。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对驰名商标进行主动识别和全面保护。因此,它明显违反了国际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

其次,这种基本保护模型无法解决在驰名商标识别方面的时空问题。知名度是否是客观存在,并且该客观存在会随着时间而变化。商标在首次进入市场时并不为人所知,但随着市场化的运作,在一定时期后它就成为了驰名商标。同样,由于产品逐渐淡出市场并且不再是众所周知的商标,因此相关公众可能会完全忘记该商标。在这两种情况下,是否引发权利纠纷,是否将其视为驰名商标,都不由主动权决定。

第三,这种基本的保护模式很容易使知名商标被误解为荣誉。如果一个商标被正式承认为驰名商标,那么向公众提供的市场信息就是它非常有名,它表明产品或服务是优质的,从而将该驰名商标误解为在公众心目中的荣誉。为了迎合公众,公司可以尝试以任何方式获得这一荣誉。直接的后果是,公司会忽略产品和服务质量,盲目追求标识,并且驰名商标在一定程度上混杂有许多主观因素,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名称不真实,极大地损害了商标的利益。消费者。

2.被动识别,保护案件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一方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企业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加速了政府的改革,以修改规章制度和规范行政行为。专门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国际惯例是,驰名商标的确定基本上是由法院根据特定情况确定和判决的。另外,在实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采取“被动识别,案例保护”的模式。因此,为了履行WTO的承诺,中国政府必须规范其行政行为,并在驰名商标保护中采用“被动识别,案例保护”的新原则。自2001年12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商标法》。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条例》,废除了《暂行条例》。这样,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标准处于同一水平。

被动判定是指在审理案件和处理争议时,判定该案件中的商标是否为人民法院(也是行政机关)所熟知。它以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4条作为认可标准,即(1)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的任何宣传商标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作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保护记录; (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实施“被动身份识别,案例保护”的优点:

(1)符合保护国际公约中驰名商标的目的。

(2)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操作。

(3)有利于节省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在相关事务中的效率。

(4)有效解决知名商标识别中的时空问题。主动确定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空问题,而被动确定,发生商标纠纷的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以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只要符合驰名商标认证的条件,就可以给予保护。 ;商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