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特点,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

提问时间:2020-05-09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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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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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异或异种产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会误导公众,造成井主的利益驰名商标将被破坏,没有注册也没有用。

不过,这里有一个条件:误导公众,以免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当消费者看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时,他们会错误地认为该商标的所有者与该驰名商标的所有者有某种联系。商标,即使该商标用于其他商标或没有类似的产品。这种使用的后果主要是使知名商标降级和丑化,但很容易对其进行稀释。对驰名商标的致命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是不同的商品也无法注册或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有哪些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其他驰名商标的复制品,模仿品或译文,可能引起混乱,未注册并且被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相异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他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它将不会被注册禁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受保护为驰名商标;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某些驰名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实所有者是长期使用它们并努力树立商标声誉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预先注册或使用时,必须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会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商标注册进行例外处理,也就是说,由于商标权在特定情况下是众所周知的,因此也可以获得商标权。《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必须以未在中国注册的其他驰名商标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这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未经注册和禁止使用。对于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咨询,以取消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2.放宽对驰名商标注册的独特性要求

如果一个著名的商标最初没有特色,但因其长期广泛使用而广为人知,则通常将其注册给“青岛”啤酒和可口可乐等商标。尽管它反映了地名和原材料,但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可识别并已注册。

3.驰名商标的专有权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申请不同或不同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复制,模仿或翻译的中国驰名商标,从而误导了公众和引起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

没有注册和禁止使用已赋予了驰名商标相对的专有权利,并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什么是驰名商标,有什么特点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众所周知的商标,并享有很高的声誉。著名商标

的功能:

驰名商标不仅具有普通商标的识别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他们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这些特征使其经常成为侵略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此类侵权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做出了有效而具体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第1款规定,如果商标由属于享受本公约保护的人的注册或使用国的主管当局构成所有权,则该商标具有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该国著名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容易造成混乱。本联盟的成员国应拒绝或取消注册,并根据其本国法律允许的功能和权力或应有关各方的要求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被其他知名商标伪造或模仿的商标,这可能会引起混淆。《世贸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 1967年文本的第6-2条原则上适用于与以下标志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只要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就表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一定关系,可能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执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它保护注册或未注册的成员国中国的驰名商标是我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