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家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十多万,经查实对方老总和大股东都是老赖,在公安局报案后,公安局又不作为, 这不是无所作为,没有其他办法。您是经济纠纷。您只能通过法律程序并诉诸法院 案号2016桂0802民初4176号 案号:(2016)桂0103民初4176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梦强,梁伟,北卫五等案,涉及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出庭时间:2016-08-02 15:10 聆讯地点:第六法院 主持人:曾小斌 “洁柔”VS“柔洁”:是商标侵权还是正当使用 根据商标词汇的意义,商标词汇可分为五类:虚假词汇,是由虚构词组成的非特定商标,例如“ HAIER”(冰箱);随机词汇,即商标构成词汇与产品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例如“中文”(铅笔);隐含词汇是指商标构成词汇与商品之间的某种隐含联系,例如“ Wild Horse”(自行车);描述性词汇,商标构成性词汇它是产品质量或特性的直接描述,例如外壳的“洁肉”(属于对纸巾质地和触感的描述);通用词汇是由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组成的商标。 在上述五种商标词汇中,伪造商标词汇完全由商标创建者创建,其他商标词汇由公共领域中的常用词汇甚至描述性词汇组成,这使得这些商标可以没有商标所有者完全垄断商标词汇就足够了。当他人在其业务活动中真诚地并公平地使用这些常用词汇或描述性词汇时,不得将其视为商标权的侵犯。 在这方面,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包含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明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使用,重量,数字和其他特征,地名或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所有者无权禁止其他人正确使用它。 ” 例如,Phoenix Bicycle的制造商可以在广告语中使用“永久”一词-“ Phoenix Bicycle是您的永久朋友”,而不是专门视为自行车产品上的“永久”注册商标侵犯人权。 因此,尽管“洁柔”被用作薄页纸产品的描述性词,但是在广东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大量销售成为知名品牌之后,它却无法阻止其他人词汇以一种善意和合法的方式用于商品上的描述性使用,因为描述性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