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中国驰名商标,那么拥有驰名商标的品牌怎么办? 驰名商标是一种客观存在,《巴黎公约》规定了特殊保护,目的是防止他人借用他人的驰名商标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跨类别保护)。出于地球上每个人都理解的原因,许多不知名的商标被认为是驰名商标,客观上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声誉,因此不允许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用途晋升,而不是荣誉,并恢复其原始属性。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 从现行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给予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二)驰名商标注册的特殊规定; (3)将驰名商标结合有特殊规定的商品。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是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非人类类商品(或服务,下同)。在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中,商标所有者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即使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没有超过此限制。但是,随着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呼吁,这种情况已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