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培训考试 商标法多选题 1. ABD; 2001年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使用注册商标的要求,现在只有烟草需要使用注册商标。 2. ABC;国际注册要求获得基本注册,即商标已被批准在中国注册。 3,BC;商标法第41条和第43条规定,驰名商标实际上不受五年限制。 4. ABCD;商标法第55条。 5,ABD。3月15日签署,修订的数量平均超过十年。 83号文件第6条规定了驰名商标。原地保护原则是指以下事实:只要商标的组成与其他成员国的两国都不应该拒绝注册。 有谁知道日本的商标法 在国外举行的国际博览会上具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人的商标(接受者将其商标用作商标的一部分除外); (10)作为商标或类似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广泛认可为属于另一家公司的商品,它用于该商品或类似商品; (11)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属于商标注册的指定商品中使用了他人为商标注册申请而提交的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指第6条第一段(第一款)包括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规定的商品,在下文中同样适用。 (12)在他人身上注册的保护商标(指在保护商标下注册的商标,下同。)已注册保护商标的指定商品使用相同的商标; (13)由于商标的终止日期(判定商标注册无效的日期,因此是确定的确认日期。下同)。(在消亡日期之前未使用超过一年的用户除外)或类似商标用于属于该商标或类似商品的指定商品; (14)与根据《幼苗法》第12-4条第1款(昭和22号第115号)注册的品种名称相同类似的商标用于该品种的幼苗或类似产品; (15)容易与属于他人业务的商品相混淆的商标(前一项第10项所列的商标除外); (16)可能会误解商品质量的商标。 (2)国家或地方公共组织或其机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从事非营利性公益企业的组织,依照前述第6项申请商标注册段当时,同一段落的规定不适用。 (3)尽管它是与第一款第8项,第10项或第15项等同的商标,但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符合同一项目的第8项,第10项或第15项。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 (4)根据第53条之二的规定,在确定了应撤销商标注册的判断后,审判请求者应注册商标或申请类似商标的商标注册时,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不适用。 [商标注册申请] 第5条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在记录以下内容的申请中将要注册商标的书面材料和必要的指示附于专利局局长: (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或住所(如果是法人的话)为其代表的姓名; (2)申请日期; (3)指定商品与下一条第一法令规定的商品之间的差异。 (2)与自己的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类似的商标,用于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的指定产品;或正在申请自己的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用于与注册商标相似的产品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指定产品;要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号必须记录在申请中上。 (3)在第一款中指定的文字中,与纸上书写的纸张颜色相同的商标部分被视为不属于商标的一部分。但是,指定了着色范围,并且在笔迹中指出将要用与纸张相同的颜色进行着色的人不限于此。 第3章商标权 第1节商标权利 [建立商标权的注册] 第18条商标权基于注册的建立。 (2)根据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缴纳注册费后,应当进行商标权的注册。 (3)在前款中进行注册后,商标权利所有人的姓名和住所,住所,注册号和注册成立日期应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布。 〔有效期〕 第19条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以下情况不受此限制: (2)商标权的有效期可以根据续展申请进行续展。但对于第5项,第7项或第16项中列出的商标; (1)在同一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该注册商标等同于第4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的商标权的所有者,专有权的所有者或一般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否没有将注册商标用于任何指定产品(当其他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成为联合商标时,注册商标和其他注册商标); (2)在更新注册申请之前(适用下一个申请的第三段)。 (3)在上段第二项提到的情况下,指定产品不使用注册商标。如果有正当理由,则该项目的规定将不适用。 〔有效期续期注册〕 第20条商标有效期的延长申请者必须向专利局局长提交申请,其中记录了以下事项: (1)如果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住所或住所是法人,则应以其代表的姓名为准; (2)商标注册的注册号。 (2)续展申请必须在商标权有效期结束前六个月至三个月之间提交。 (3)申请人由于无法归咎于注册申请人的续签而未能在前段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同一段,但可以是14几天之内,并在两个月内提交申请。 (4)当有续展商标权有效期的申请时,可以认为有效期已被续展。然而,当确定已经确定其申请被拒绝,或者已经进行了注册以续展商标权的有效期时,并不限于此。 第20条之二续展注册的申请人必须选择以下文件之一,并在申请的同时提交给专利局局长: (1)可以证明其适用不等同于第19条第2款第二段的文件; (2)足以解释第19条第3款提供的理由所必需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商标有效期限的延长申请等同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必须批准应当驳回的申请: (1)所申请的注册商标等同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第一项; (2)根据前条规定提交的同一条第一款中提到的文件,不得视为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或第二款的规定。本条第二款提及的文件不能视为第十九条第3款所规定的正当理由; (3)申请人不是商标权的所有者。 (2)审查员未找到驳回商标权有效期注册申请的理由时,必须做出决定,应续展注册。 〔商标权的效力〕 第25条商标权所有人拥有在指定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但是,在确立了商标权的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专有使用权的专有范围不限于此。 [无法达到的商标权范围] 第26条商标权的效力不能达到以下商标: (1)以常规方式使用人像或自己的名字或名称或著名昵称,艺名或笔名或这些著名缩写的商标; (2)使用指定产品或类似产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地点,销售地点,质量,原材料,性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生产,加工或使用方法或期限商标表示方法; (3)用于指定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商标。 (2)商标权的建立和注册之后,上一段的第一款不适用于自画像或他们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昵称,艺名或笔名的使用,竞争或这些著名缩写的场合。